呼和浩特市鸿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你公司氮氧化物和烟尘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供热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情况、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和调查报告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19)第121号))已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申请了听证。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行政处罚壹拾万肆仟贰百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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