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包括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总承包实施组织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拟分包专项工程、报价清单及说明,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投标文件中应承诺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投保工程保险。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第十七条【评标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设计文件提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
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审查后,按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对提交的详勘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中间成果及施工组织方案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实施中应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及时根据工程实际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细化设计施工组织计划,拟定设计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环境保护措施、投资完成计划等。
(二)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与协调制度,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三)总承包单位应当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落实安全经费和安全责任,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采购管理】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此予以明确。若由总承包单位进行采购,应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确保工程质量,采购方案应报项目法人审批,并接受项目法人监督。
第二十一条【分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资质)条件,并
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合同报项目法人备案。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总承包单位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条【计量支付】总承包工程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办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时,总承包单位应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实施中,按照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变更处理】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较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应依据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应在实施前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备案,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不合理变更有权否定。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二)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付,低于原报价部分,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属于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项目法人应根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造价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竣工文件编制】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交、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缺陷责任期】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修复等工作,确保公路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最终支付】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七条【合同监控】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