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 (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1 著作权概述 1.1 著作权基本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
1.2.1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这些权利都与作者的地位、尊严、社会声望等人格利益密切相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永远与作者紧密相联,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也不受保护期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2.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支配、利用其作品而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继承,也受到保护期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取列举的立法模式,具体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制片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 1.3.1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1.3.2地方版权局
省级和部分地市级的地方版权局的职权包括:查处本地区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对作品自愿登记;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 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2.1《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
2.6《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2.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8《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1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1《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2《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1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2.16《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自2000年10月27日起施行。) 2.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2002年2月20日起施行) 2.18《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1《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2004年4月28日颁布)
2.2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2.6 2.2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2.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2.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
2.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2.28《世界版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1971年修订的巴黎文本,同时声明根据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本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本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
2.29《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自1887年12月公约正式生效, 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2.30《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93年4月30日在中国生效)
2.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 2.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
3 著作权非诉讼业务 3.1律师非诉讼著作权代理
律师著作权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事务。 3.1.1代理版权登记
3.1.1.1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在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使其归属明确,可以减少和防止纠纷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律师代理一般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指定的承担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和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认证登记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门,进行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登记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著作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著作权登记; (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请详见:http://www.ccopyright.com.cn
3.1.1.2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特别的登记制度,即软件登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原则是,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只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个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律师代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进行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目前,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已经成为司法、科技、税收、金融、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等诸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请详见:http://www.ccopyright.com.cn
3.1.2版权贸易中的代理服务
版权贸易中,律师可以代理完成以下事项:
3.1.2.1代理洽谈、签订文学、艺术、科技等各类作品的版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即代理引进和输出版权,代理解决各类作品使用方式,如汇编作品、数字化制品、数字图书馆、广播电视转播、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动漫卡通衍生产品、信息网络传播(互联网、手机增值服务等)等的授权许可使用问题; 3.1.2.2代理收取和转付著作权使用报酬,代理追讨版税
3.1.2.3代理作者联系作品的发表、出版等,参与国内外版权贸易洽谈、交流和考察活动 3.1.2.4提供各种版权信息、版权贸易信息、著作者和作品信息服务
3.1.2.5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代理起草、修改、审查版权和出版法律文书,宣讲版权知识,为报刊社、出版社等单位担任常年版权法律顾问 3.1.2.6其他
相关版权贸易的信息与流程,请详见:http://www.ccopyright.com.cn
3.2协助客户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
协助客户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作为律师非诉讼业务中的一项常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律师为企业提供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对作品著作权进行全面的权利检索与分析;审查与起草相关合同,并且协助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版权交易;加强客户的著作权行政维权意识,逐渐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著作权管理制度。
3.2.1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律师应当及时提供给当事人各种准确、有效的版权信息、版权贸易信息、著作者和作品信息服务。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为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进行版权贸易等提供切实的法律意见。
3.2.2协助对作品著作权权利的检索与分析工作。协助客户对其著作权权利进行全面的检索与分析。 3.2.3审核与起草相关合同,并且协助客户进行版权交易。律师在进行著作权非诉讼业务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在于审核与起草相关合同。在版权交易中,著作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为核心,常见主要有出版合同、翻译权转让合同、译作出版合同、电影制片合同等。 3.2.3.1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经济权利中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与之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该项经济权利转由受让人使用,著作权人失去了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而受让人却拥有该项权利的处置权。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2.3.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著作权的部分权能,许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协议。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使用的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多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3.2.4协助客户进行著作权行政维权
律师应当及时提醒客户在受到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除民事、刑事等诉讼救济途径以外,还能够通过著作权行政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知情人举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律师应当提请客户企业注意,投诉应当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海关进出口,可以请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对权利人采取相应的著作权行政保护措施。
4 著作权诉讼事务法律服务 4.1 代理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
4.1.1确认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
律师应该注意到,由于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各项权利保护期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确定著作权是否处于保护期内是律师判断是否提起诉讼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是否可以启动诉讼的必要条件。 4.1.1.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4.1.1.2公民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1.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1.2明确被告
律师在确定被告之时,应当注意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权利限制,主要包括: 4.1.2.1保护期限制; 4.1.2.2诉讼时效的限制;
4.1.2.3合理使用,即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自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共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