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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经典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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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经典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鼓励交易原则 3.合法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节:合同的成立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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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导致要约的失效原因: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点以及种类及构成要件:

A.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3.缔约过时责任的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缔约过时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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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种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C.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包括互相协助、照顾。保护等)

(2)违反先契约义务有过错(在欺诈、隐瞒等胁迫心理状态下所作的行为) (3)对方当事人有损失-信赖利益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关系

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分: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分:(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第三章节: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名词解释

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主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的或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3.次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 4.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5.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将来的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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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和同事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二.简单题

1.合同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2.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特点、无效

A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服从地位

B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指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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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节:合同的效力

一.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3、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5、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7、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8、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同事,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9、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简答题

1.合同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法期末经典复习资料汇总

知识在于积累合同法期末经典复习资料汇总第一章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鼓励交易原则3.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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