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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材料(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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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气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速不超限,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管理严格。其基本要求可慨括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特别强调的是,在矿井通风大系统合理可靠的前提下,局部通风十分关键。据统计,较大以上中毒窒息事故大多发生在局部通风不良的采掘工作面。中毒窒息是我省较大事故的主要类型,主要是由于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甚至无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布置不合理、未按照规定开启风机、污风串联甚至是无风作业,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自救互救能力,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是需要重点整治并加强监管的。

4、必须确保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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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提升设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这方面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现场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章安装和操作,有的设备老化长期得不到检修、维护和更新;有的斜井人车运输时人料混搭、制动保护等安全装置不起作用;有的提升绞车制动失灵、钢丝绳断裂、矿车未连接好等导致跑车或坠罐等。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而提出。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区(老窿硐)积水,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质资料不清、采空区不明、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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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落实和防水隔水矿柱遭到破坏,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仍盲目违规组织生产,造成透水事故发生。

6、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法》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34号令)对此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一条实际上是对矿山高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我县矿山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素质和技能不高,不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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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的矿山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矿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有的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甚至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同下不同上”等现象。因此,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抓好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7、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严禁盲目施救。

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从非煤矿山发生的事故来看,由于作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技能、不懂得自救互救、企业负责人违章指挥、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我县长青公司“10.8”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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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二、制定《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一)《七条规定》制定的目的:

特点体现在:一是以人为本,生命第一。《七条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因为员工是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现场作业,为企业、社会创造财富,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把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把员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这既是法律职责,也是社会责任,更是人道责任。

二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有规可查、有标可对的。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与现阶段发展水平的结合,做到合情合理,既没有超越现实、提一些明显难以做到的要求,也没有落后实际、降低标准。

三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七条规定》突出了打非、治违、投入、技防、人防、制度、救援等制约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这些年导致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抓住了重点,把握住了关键。只要把这几个关键环节抓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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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材料(七条规定) 

在空气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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