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进行外观及数量验收,若卖方不参与联合检验,则视为同意买方的验收结果。
(2)验收内容: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及发货清单对设备的外观、数量、表面质量逐项验收。
(3)若设备到货外观、数量、重量验收不合格,卖方承诺无偿派人及时予以解决或无偿退货更换。因卖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12.4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
(1)设备交货后,卖方负责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并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损坏零部件的更换;
(2)设备在卖方安装调试运行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若卖方不参与联合检验,则视为同意买方的验收结果。设备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设备安装验收结论单》。
(3)卖方提供设备经卖方安装调试后试运行一个月后,买卖双方约定时间在一个月内分三次对浓密机各项技术参数共同进行考核,如若达不到买方招标书中所要求的各项技术要求,买方不予支付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款、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应承担因卖方原因致使买方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即以合同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2.5买方有权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食宿和工作方便,具体见合同特殊条款规定;买方监造人对设备质量问题不负责任。
12.6卖方对所供设备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安装与调试
13.1买方负责安装,卖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 14、索赔
14.1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卖方对提供设备与合同条款不符而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设备低劣损坏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2)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14.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
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履约担保中或和未付的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5、拖延交货
15.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如果卖方未得到买方同意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从履约担保中赔偿,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16.1除不抗力外,如卖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卖方应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买方享有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次日起按滞延天数每天支付买方设备总价值 0.2 %的违约金;但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设备总价值的 5 %。卖方交货已经延迟的,卖方在交货前应该提前通知买方并经买方同意后才能交货。延迟交货超过 25 天,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
16.2卖方应尽快将延交货的时间以及为消除延期交货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书面告知买方。
16.3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延迟付款应支付卖方按该延迟付款部分金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的违约金;卖方交付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且在买方通知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无偿派人前来修理、更换的应当向买方支付设备总价值 20 %的违约金,若该 20% 的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该设备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卖方应该补足买方的损失。
16.4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其它损失赔偿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或者在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款中直接扣减,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7、不可抗力
17.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或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税费
18.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向买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18.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向卖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8.3合同总价为含税价,卖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履约担保
19.1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中标的投标人提供了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和服务后且未发生违约行为的给予退还。
19.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0、纠纷的解决
20.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向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在起诉期间,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当卖方出现如下情况下: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或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在发生以上(1)或(2)情况下,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21.2在买方根据第21.1款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设备。对购买类似设备所超出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而且卖方还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破产终止合同
22.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
23、通知
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变更
24.1买方在任何时候可以按第22条规定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 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设备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 交货地点;
(4) 卖方必须提供的服务。
24.2若上述任何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30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要求。
25、计量单位
25.1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6、转让和分包
26.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6.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7、适用法律
27.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8、合同生效及其他
28.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8.2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各执叁份。
2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全权委托设计单位对卖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图纸审核、监造和必要的检验,卖方不得拒绝且应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29、反腐倡廉条款
29.1为保证买卖双方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各项条款能得到正确执行,保证买卖双方的健康发展,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附加专用条款。
29.2买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29.3买方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卖方索要财物,买方有责任对有索贿行为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调离、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29.4买方管理人员不得介绍亲属在卖方单位工作,买方有义务对此类行为进行清理。
29.5买方对卖方提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故意泄露卖方举报内容,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9.6买方管理人员对卖方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买方对其加重处分,该管理人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与卖方工程(劳务)作业或销售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29.7无论买卖双方有无签订相类似的反腐倡廉协议(合同或条款)均按本《反腐倡廉专用条款》执行。卖方法人代表及其代理人在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履行其它合同并以别的法人(自然人)实体出现时,也按本《反腐倡廉专用条款》执行。
29.8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人员馈赠财物,卖方不得安排与其业务有关的买方人员的亲属在其属下工作。
29.9卖方人员以获取工程(劳务)项目、商品(产品)销售及谋求其它利益等为目的,以任何方式行贿买方人员的,买方有权按下列条款对卖方进行处置:
29.9.1卖方人员行贿的,买方暂不付给未付工程(劳务)款或销售款,卖方在买方范围内不论何时承包施工的所有工程或不论何时销售的所有商品(产品)等的单价重新核定;单价无法核定时单价统一下浮20%,卖方必须全额退还按此单价计算而多领取的各种款项。
29.9.2买方有权终止与卖方签订的一切合同,并拒付所有款项,买方不补偿卖方任何损失。
29.9.3卖方下属管理人员行贿的,该管理人员不得继续留在买方所属范围内工作。 29.9.4买方有权按卖方行贿数额的双倍从卖方设备款中扣回。 29.9.5取消卖方重新取得买方范围内一切业务的资格。
29.10卖方为获取不当利益向买方管理人员行贿的,造成买方重大经济损失,除按前款处置外,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
29.11卖方人员以获取工程(劳务)项目、商品(产品)销售及谋求其它利益等为目的,采取各种方式对买方各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人身威胁、恐吓、伤害的,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