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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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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的实务指引

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已小有传统,上世纪90年代《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文件中即有所提及。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作出了基本的规定,而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及“证据交换”,并与《证据规定》和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文共同构成了我国当下的证据交换制度。

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诸如确保公正、提升效率、促进调解、保障权益等,不仅在司法改革与“案多人少”等背景下渐成共识,而且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研究,本文不作赘述,亦不做比较法分析,而是主要介绍和交流在审判实务中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的思考。鉴于“证据交换”本身所涵盖的范围较广,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但是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仍以“证据交换”一词作为“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的简称。

一、证据交换的制度内容

目前关于证据交换的规定相对简单,有些人民法院出台了内部规则以对证据交换作出相对具体的实操规范,但是在审判实务过程中,第一步仍是先回归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去认识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的地位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可见,《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统一将证据交换的地位确定为开庭前准备阶段(审理前准备)的工作。

2、证据交换的启动

《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证据交换的启动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当事人申请启动,人民法院是“可以”组织证据交换;第二,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应当”组织证据交换。

3、证据交换的时间

《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证据交换的时间分为“可以证据交换的期间”和“进行证据交换的时点”。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证据交换的期间”位于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的

期间。另一方面,“进行证据交换的时点”系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在“可以证据交换的期间”内予以选择和确定。

4、证据交换的主体

《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5、证据交换的过程

《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据此,证据交换的过程即对事实和证据有无异议的意见和理由予以记录在卷。如果当事人对所交换的证据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亦可以适用证据交换制度(一般以两次为限),但是亦需要遵守证据交换的规则。

6、证据交换的效果

(1)证据交换的举证期限效果

《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一,证据交换之日即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此是证据交换的基础性效果,亦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二,如果人民法院已经确定了证据交换日,则该日即是举证期限届满日。如果当事人在该日之前举证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延长举证期限),若人民法院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并确定所延长的时间,那么证据交换日则顺延至该时间。简言之,即用“举证届满日”去理解司法解释中的“证据交换日”。

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的实务指引

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的实务指引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已小有传统,上世纪90年代《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文件中即有所提及。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作出了基本的规定,而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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