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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
(201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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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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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综合情况报表(畜禽屠表1) (二)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屠宰情况报表(畜禽屠表2) (三)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销售情况报表(畜禽屠表3) (四)生猪等畜禽屠宰样本企业屠宰销售情况报表(畜禽屠表4) 四、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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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生猪等畜禽产品是人民群众的重要消费品,生猪等畜禽市场的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准确了解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和肉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对促进生猪等畜禽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供应有着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要求,制定《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年)》。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本制度数据来源为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样本企业由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样本企业涉及畜禽屠宰行业,并在所有制、地域、规模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三)主要统计内容
屠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年度财务数据、活畜或活禽的收购价格、白条肉(禽)销售价格以及屠宰量、无害化处理量和库存量等屠宰相关指标。
(四)报送时间
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综合情况年(半年)报表(畜禽屠表1)要求报送企业初步数据,所有畜禽屠宰企业每年2月10日前填报上一年全年数据,规模以上畜禽屠宰企业于每年7月20日前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屠宰情况月报表(畜禽屠表2)、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销售情况月报表(畜禽屠表3)由规模以上畜禽屠宰企业于每月6日前填报上月数据。生猪等畜禽屠宰样本企业屠宰情况周报表(畜禽屠表4)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的畜禽屠宰样本企业于每周一上午10点前报送上周数据。如遇紧急突发情况,为及时掌握生猪市场供应及价格信息,系统将启动日报。启动日报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的畜禽屠宰样本企业每日上午12点前报送前一日数据。
(五)调查方法
生猪等畜禽屠宰样本企业屠宰销售情况、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屠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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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情况报表实行重点调查,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综合情况实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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