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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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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宠物饲料标签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直接食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的标签应当遵守本规定。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使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按照畜禽水产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签管理要求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的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

五、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明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

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可以标示营养性添加剂品种名称,也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1。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也可以标示具体呈现形式。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

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示例见附录1。

六、宠物饲料产品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饲料原料组成”和“饲料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饲料原料组成”应当标明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饲料添加剂组成”应当标明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明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2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饲料原料组成”部分,应当标明产品中使用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载体或者稀释剂品种名称。

如产品中使用了以《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经复配而成的以增强宠物饲料风味为目的的产品,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七、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八、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3。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4。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成分分析保证值,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九、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不足1千克的,以克或者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千克(含1千克)

的,以千克或者kg作为计量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升的,以毫升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升(含1升)的,以升或者L作为计量单位。

十、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十一、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说明,可以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含水量低于14%的宠物配合饲料还应当标明需要为宠物提供充足清洁的饮用水等提示性信息。

十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标明“需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建议饲喂周期和产品用途。

十三、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5。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十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保质期,标示方法见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 图文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加强宠物饲料标签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直接食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的标签应当遵守本规定。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使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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