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高处作业范围说明
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高处作业分级和种类及执行标准(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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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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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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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高处作业高度在2-5 22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 2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 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 3 31 32 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 324 325 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
3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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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各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 例1 例2 例3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 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R为3 当高度h为15以上至30m时,半径R为4 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径为5
3、项目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部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距 离 (M) 10以下 1.7 20—35 44 60—110 154 220 2 2.2 2.5 3 4 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
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项目部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部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部审核后,报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项目部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高处作业执证上岗及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高处作业中发生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比例最大。为控制这些职业病的发生,必须持有高空作业资质证才能上岗作业,还必须正确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或按规定架设了安全网,从而避免了伤亡事故的发生。事实证明,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减少和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这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