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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劳动法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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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职工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下岗职工已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本单位的劳动,不属于原单位的从业人员,从原单位领取的也不是劳动所得只是生活费,不属于工资,从此意义上说下岗职工不是职工也是合理的。但能否说下岗职工就是失业人云亦云呢?这也不科学。虽然说下岗职工不符合职工的定义,但从劳动管理角度看,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仍是本单位的职工。

17、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

答:按劳分配,即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确立个人工资额。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作为我国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和基础。 1、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的社会发展阶段,只能是商品经济和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度发达的阶段。

2、按劳分配原则,直接服务于《劳动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

3、我国工资分配中的按劳分配原则,强调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取得工资的唯一标准,实行工资中的人人平等、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得食的基本分配原则,并不能因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在工资方面形成差别。 18、试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论述工作时间的显著特点。

答: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制度有以下特点:

1、 工作时间制度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立法上需要同时规定标准工作周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以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2、 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咳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时间制度,立法上的这种规定,一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或经济组织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国家着重从宏观上加以调控;二是在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上,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19、试述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

答: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不能仅仅将其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时间上的一个标准,而应从工作时间规范的基本理论角度考察它的基本功能,使之充分发挥规范的更深层的作用。工作时间规范的特别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因素。

3、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理发的目标之一。

4、 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

20、试述我国的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安全卫生工作的长期经验的总结,各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三同时”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 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

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4、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对违法“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21、试述职业纪律的调整范围。

答:职业纪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整个劳动过程以及与劳动过程有关的一切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态度、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的要求,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考勤、考绩等方面的全部内容。执行职业纪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实现正常的工作程序,从而保证劳动义务的正确旅行和劳动权利的顺利实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全新的思路对劳动纪律作了规定。这一思路包括:

1、劳动纪律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一项内容加以强化,并将劳动纪律的效力与劳动合同挂钩。2、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处权的角度,对劳动纪律的运用进行必要的制约。

22、试述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联系与区别。 答:职业纪律,又称为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区别:1、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内心信念。

联系:1、主体相同。虽然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存在显著区别,但是它们共同赋予同一主

体——劳动者,要求劳动者在遵守职业纪律的同时,也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调整对象相同。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调整的都是劳动者的职业劳动,是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3、最终目的相同。虽然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但是她们的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23、试述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答: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分享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特征:1、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2、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旅行缴费义务。

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

主体特定性。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

待遇的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对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给予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事业培训及各种社会服务。

24、试述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遇到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另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别,主要是:1、实施的对象不同;2、实施的依据不同;3、实施的条件不同;4、资金来源不同;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

25、试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答: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省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

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同意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26、试述工会的性质。

答: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工会的性质,工会是作为工人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是各国工会、各个时期都具有的普遍性质。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人阶级为其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工会的会员是工人阶级的成员,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利益。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基础。自愿性,是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而知阻挠和限制职工加入或者不加入、建立或者不建立工会,工会的活动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的。

27、试述工会的法律地位。

答:工会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第一,工会的合法性。法律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确立工会作为合法的职工的组织而存在;从工会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工会出现的最初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将工人组织工会视为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工会不具有合法地位,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工会活动自由加以保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二,工会的独立性。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有组成成员、必要的经费和场所,工会在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工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的附属部门。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第二,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作为法人,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8、试述我国目前职工民主管理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答: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2、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1)、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3)、联席会议。 其他形式

(一)、平等协商:是指职工与企业之间就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这一原则要求劳动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利益的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在资源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相互理解和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维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项原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则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法律为准绳。

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3、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适(三)、职工代表参加公司的监事会。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用人单位和劳29、试述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答: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 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的认定责任的原则。所谓过错 指的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过错责任原则是违反劳动法责任

的基本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直接相关的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不是根据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的危险性质与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责任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又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

30、试比较劳动监察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之间的区别。

答:一是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题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监察的监督主体是享有劳动监察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二是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劳动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三是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与其监督检查的范围相适应,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到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同样,一些特定行政部门的特定权限也只有该行政部门在旅行职责时享有,劳动监察机构不得享有。

31、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意义。

答:一、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争议立法的直接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存在利益上的对立,又有相互以来的一面。只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坚决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利益,将企业的运行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义务相辅相成。通过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各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32、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答: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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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职工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下岗职工已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本单位的劳动,不属于原单位的从业人员,从原单位领取的也不是劳动所得只是生活费,不属于工资,从此意义上说下岗职工不是职工也是合理的。但能否说下岗职工就是失业人云亦云呢?这也不科学。虽然说下岗职工不符合职工的定义,但从劳动管理角度看,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仍是本单位的职工。17、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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