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以下简称*******)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贷管理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数据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辖内*******(以下简称各社部)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采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登录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界面。
第五条 企业征信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有专人保管,并且定期更换口令,并配有专人负责对系统计算机的定期杀毒、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 操作员在登录企业征信系统界面后,确定需要长时间离开时,必须退出系统界面,方可离去,如需要调离岗位的,必须在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尽快协助新上岗人员熟悉相关业务,保证可以熟练操作的情况下方可离岗。
第七条 企业征信系统的所有操作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信用报告的查询
第八条 各社部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到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 各社部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 除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允许查询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者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信息情况。各社部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各社部将不享有对客户信息情况的查询权。
第十一条 各社部通过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只用于本社部办理信贷业务之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二条 客户在查询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
(一)企业在人民银行办理的贷款卡;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延续)许可决定书; (三)企业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四)被查询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对被查询企业经办人无法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提供齐全的,*******不予查询。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要建立《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对信用报告的查询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数据的报送
第十五条 各社部报送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征信系统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信贷管理部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各社部应将当天发生的信贷业务信息于次日上午报送到*******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录入员要在当天工作日结束前将新的业务信息数据录入到企业征信系统中。
第十七条 各社部报送的信息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避免误报、漏报、迟报等现象,信息数据报送要按照人行下发的《*******信贷台帐》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充分重视企业征信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和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