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
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
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
,
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
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第二章
第六条
预选名录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
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一)符合杭政办函〔2008〕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
(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
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
12
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
(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人;
30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第八条
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入预选名录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单位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说明;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单位和以上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六)单位业绩证明资料;(七)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其中上述第(二)、(三)、(五)项申报时需同时提供资料原件,核对确认后原件予以返还。
第九条
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申报每年二次
,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与12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确认,并发放代建预选名录卡。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第十条代建预选名录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经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换发新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代建招标管理
采用邀请招标
代建项目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建设主体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招标评标小组由建设主体代表和工程管理、规划、
建筑、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其中建设主体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分类根据安置房代建评标的专业特点和需求设置。评
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组成。代建评标采用综
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分为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部分为60分,资信部分为25分,商务部分为15分。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的得分总和,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企业为中标者(综合得分相同的,实行商务标低价者中标)。
第十四条
评标时评标小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重点对
企业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程管理大纲或管理方案、方案设计的合理和可行性,对工程的理解特别是节点、难点工程实施保障措施,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等因素进行审议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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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五条
代建双方职责
30日内,
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
建设主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及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
建设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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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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