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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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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沪财库[2012]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5.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

知(2012修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12]24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 / 3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建立供应商库,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 供应商库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的建立,对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的记录。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2 / 3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采

购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登记手续。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必须使用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如政府采购项目适合自然人参与的,自然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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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沪财库[2012]2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5.14【实施日期】2012.05.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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