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
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 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
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 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
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
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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