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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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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及法院用房 附属用房 合计 0.88 2.00 31.05 0.42 1.52 28.67 0.36 1.07 27.43 注:1、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的,按公式31.05-2.38(Ns-200)/3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的,按公式28.67-1.24(Ns-5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

设计押量2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2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10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Ns为设计押量,NP前五年平均押量。

2、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其面积指标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另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 看守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人均不应低于3.2㎡,且总面积最低不宜小于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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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 凤呜大王*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看守所安全管理、使用功能及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看守所监房宜单层设置,特殊情况的地区可设多层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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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监房外墙厚度应达到370mm,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监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看守所监室分为普通监室和单人监室,并分别设置与之毗邻的室外活动场。普通监室每间关押人数应为8~16人,人均使用面积8人监室宜为7㎡,9~16人监室宜为5㎡;单人监室每间使用面积宜为7~8㎡,每100人设置1~3间。

二、监室层高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的气候分区确定,严寒地区监室层高宜为4.2~4.8 m;寒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5.1~5.7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5.7~6.3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层高宜为6.3~6.9m。

三、监室内设置有盥洗、淋浴和水冲式不锈钢便器等设施的卫生间,按照不低于8人一套的标准配置;8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3.5㎡、9~16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7㎡、单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2㎡;卫生间与监室床位之间宜用夹胶落地安全玻璃隔离。

四、监室内设固定式单层床位,其制作安装要求符合《看守所床具》标准。

五、监室门制作应符合《监室门》(GA526-2010)标准规定。 第三十条 与监室毗邻设置的室外活动场,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医务用房设置应符合《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看守所监房主通道净宽度,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不宜小于3 m,设计押量500人及以上的不宜小于5m;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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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门外侧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不宜小于2m;室外活动场毗邻监室一侧上部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宜为1m。

第三十三条 监室窗户、室外活动场顶部、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等被羁押人使用部分以及其他需要防护处理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监区内房屋以及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等被羁押人能够接触到的窗户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看守所各类金属防护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应小于18mm的热轧圆钢或16mm×16mm的方钢,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0mm,竖向间距不应大于200mm;室外活动场顶部钢筋防护栅栏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3.2m。

第三十四条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防静电和隔声等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外观装修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监房和特殊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的要求;其他用房的内装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中档建筑装修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看守所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看守所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看守所监区围墙、岗楼、大门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监室外墙不应采用内保温做法。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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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看守所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列入城乡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监室内应设置冷、热水管道,并宜设置饮水管道。

第四十条 看守所房屋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空调系统及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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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检察院及法院用房附属用房合计0.882.0031.050.421.5228.670.361.0727.43注:1、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的,按公式31.05-2.38(Ns-200)/3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的,按公式28.67-1.24(Ns-5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2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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