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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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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 km;一般商业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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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 km/ km2。

7.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7.2.13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7.2.14 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7.2.14-1和表7.2.1-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7.2.14-1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快速路 A 主干路 A A,B 次干路 A,B B,C C,D 支 路 — B,D C,D D,E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

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7.2.14-2

规划人口(万人) 相交道路 干 路 ﹥﹤>5 支 路 干 路 1~5 支 路 干 路 <1 支 路 E D,E E E C,D,E E E 干 路 C,D,B 支 路 D,E 注:同表7.2.14-1。

7.3 城市道路

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设置快速路。快速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庆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7.3.1.4 快速路两则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2 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他隔带宜连续;

7.3.2.2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3.3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7.3.4 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7.3.4.2 支路可与平行快速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7.3.4.3 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7.3.4.4 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倍。

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和下穿式;

(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7.4 城市道路交叉口

7.4.1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应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7.4.2 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7.4.2的规定采用。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千辆/h) 表7.4.2 相交道路线 交叉口形式 T 字型 无信号灯管理 主干路与主干路 主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支路 支路与支路 — — 1.9~2.2 1.5~1.7 0.8~1.0 有信号灯管理 3.3~3.7 2.8~3.3 2.2~2.7 1.7~2.2 — 十字型 无信号灯管理 — — 2.5~2.8 1.7~2.0 1.0~1.2 有信号灯管理 4.4~5.0 3.5~4.4 2.8~3.4 2.2~2.6 — 注: ①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系数;主干路为3~4条,支路为2条;

②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7.4.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4.4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庆符合下列规定:

7.4.4.1 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行停车排队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的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2.10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一般商业集中2地区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7.2.11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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