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6.4.2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支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6.4.3 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
6.4.4 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
6.4.5 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
6.4.6 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
7 城市道路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的要求。
7.1.3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5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 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 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 m2/人。
7.1.6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大、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1
项 目 机动车速度 (km/h)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 >200 大城市 ≤200 中等城市 >200 大城市 ≤200 (km/ km2) 中等城市 >200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 大城市 ≤200 中等城市 道路宽度 大城市 >200 80 60~80 — 主干路 60 40~60 40 次干路 40 40 40 支 路 30 30 30 3~4 3~4 3~4 3~4 2 2 15~30 道路网密度 0.4~0.5 0.8~1.2 1.2~1.4 0.3~0.4 0.8~1.2 1.2~1.4 — 6~8 4~6 — 40~45 1.0~1.2 1.2~1.4 6~8 4~6 4 45~55 4~6 4~6 2~4 40~50 (m) ≤200 中等城市 35~40 — 40~50 35~45 30~45 30~40 15~20 15~20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2
项 目 机动车速度 (km/h) 道路网密度 (km/ km2)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 (条) 道路宽度 (m) 城市人口(万人) >5 1~5 <1 >5 1~5 <1 >5 1~5 <1 >5 1~5 <1 干 路 40 40 40 3~4 4~5 5~6 2~4 2~4 2~3 25~35 25~35 25~35 支 路 20 20 20 3~5 4~6 6~8 2 2 2 12~15 15~15 12~15 7.2 城市道路网布局
7.2.1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7.2.2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 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和行能力相协调。
7.2.4 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7.2.5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对外放射的道路。
7.2.6方兴未艾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 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7.2.6.2 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坟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7.2.6.3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他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7.2.6.4 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7.2.6.5 环咱和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7.2 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和交叉口相协调;
7.2.7.3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7.2.7.4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7.2.8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7.2.8.2 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7.2.8.3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7.1.6-1、表7.1.6-2中规定的上限值。
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