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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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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梅市府[2008]57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

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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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实施生态梅州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梅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公用局),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梅江区政府、梅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公用局实施本规定。

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林业局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2 / 4

(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

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等;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绿化活动,绿化、美化城市,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市政公用局应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公用局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利用、保护城市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经市政府同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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