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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须知(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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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搜集信息,广泛联络

前面提起过售楼人员向买方出示客户来访记录,购房意向书等,说明多少人来看楼,多少人有购房意向,公开挂出售楼成绩表,说明哪些已签约售出,哪些已付定金即将成交。购房者应设法取得联系,了解过去的成交价或意向定价与房屋情况,与自己意欲购买的房屋进行比较。如有可能,则与他们结成同盟,共同向卖方施压。 (10)注意服饰行头

房产营销人员对每一位客户的服饰举止都十分注意,因为服饰反映出人的性格、身份和地位、收入水平。购房者上门谈判时乘坐的交通工具与服饰具有同样的功效。驾驶自备轿车与骑自行车给营销人员的印象是不会相同的。 (11)时间选择有差别

在上午还是下午,正常上班时间还是双休日谈判,效果也有差别。一大早就上门,说明买方的诚意,但也暴露出急切的心理。一般第一次正式谈判不要安排在上午,因为上午售楼人员精力充沛,期望也高,不容易迁就买方。在双休日、节假日也不要进行关键场次的谈判,这个时候卖方决策人物可能不在场,卖方不会在拍板人不在时做出最大的让步。另外,在销售高峰时最好不要进行实质性的谈判,这时售楼人员心气很高,不会作太大的让步,除非是削价清盘。

20.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有何异同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交易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同时在购房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建筑面积售房,实际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 21.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时物业管理费收取是否会改变

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按建筑面积制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售房合同及房地产证上注有建筑面积,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没有改变。

22.购房合同公证须知

由于一些购房合同需要公证,所以购房者需要了解什么是公证;哪些合同需要公证,如何进行公证以及公证所需的有关资料和费用。

什么是公证呢?所谓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其目的是保护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尽可能地避免纠纷,减少诉讼。

全国各地对所需公证的合同规定不一,就深圳、北京、上海、广州而言,外销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必须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普通商品房只有买卖双方觉得有必要,才需要进行公证。

23.如何进行房屋买卖公证

办理公证手续的流程

(1)申请与受理。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2)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3)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处)盖章,出证日期等。 24.公证所需的有关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所需的资料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港澳办、台办、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房)。 (3)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房)。

(5)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

(6)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商品房首次交易)或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 (7)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房的书面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购房的书面证明,集体企业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购房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8)付款凭证。

(9)原来的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二手房)。 (10)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25.房产公证如何收费

证明房屋转让、买卖的,一般按标的分段累加收取:

5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3%,最低不得低于200元; 50万元~500万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25%;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2%; 1000万元~2000万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15%; 2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1%; 5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01%;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资信审查,按贷款额的0.4%收取。

各地公证处都有优惠措施,开发商可与公证处洽谈优惠措施。 26.购房者应防范的风险

在购房人买房和开发商售房的关系中,市场风险大部分由购房人承担,因为购房者付款后至开发商交房及完善房屋产权经常有一段时间差,两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及当前开发商的投机风险大量存在,购房者会承受过多的风险,也可能遭受很多不幸。具体如下:

(1)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实,对外销售期房

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在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回

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最后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变为现实。对于财力有限的房地产商因拿不出钱办妥一切必要的手续,他们往往铤而走险,先卖房,算计着收回大笔购房款后,再到有关部门补交款项,补办销售许可证。因此,他们往往以超低的价钱开始发售,并美名有升值前景,但事实上,不少发展商卖房收回的钱远远不够补办手续。 (2)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特别在房价价位高时

开发商往往利用合同中“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异处理”条款,设定不允许购房人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一般为5%)时有权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的条款,这样,在房价下跌时,使购房人既无法要求以交付时的市场价补足或根本无能力补足而形成购房者的无端违约。更为严重的是,还可能造成开发商超预售许可面积而使购房者购买的超面积部分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对于缩水的商品房,最大的麻烦就是预计使用面积达不到,房屋使用受限却无法重新选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6月起实施,对面积误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购房合同的内容应参照该规定。 (3)逾期交付房屋

现行的格式文本“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设定在超过几个月后仍未能交付时才能终止合同并获得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而未给予在逾期交付过程中发生房价下跌时适用价格(逾期交付从低价)应有的地位。 (4)发展商对房屋设计作单方面重大调整

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对这一开发商的重大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合理,仅规定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购房人在因此不满而退房时,往往已失去了找到更好的房子的机会,或需要花费更多的价钱才能找到,而因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在格式合同中也无明确规定赔偿,因此,索赔的成功率极低。 (5)房屋的“裂、漏”仍是个常见问题

一般认为裂缝在0.33mm以内属合理安全使用范围,但若0.33mm以内的裂缝存在于顶楼或洗手间处的楼板或外墙,则下雨或平时的漏水不可避免,且整修的效果差,过程也烦人,此时购房人一般只能忍受。只能不断要求维修,如想退房,在购房合同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则很难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 (6)公司名不符实

购房者在购房前要查清开发商的背景、主管部门、注册资金及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商资格证书等情况。实力不足或没有开发经验的开发商,自然存在延期入伙、偷工减料而致质量问题,配套不全等隐患。 (7)地段优势易随时间变化

购房时要进行实地考察,同时还要有发展的眼光,有条件时可向国土规划部门的人了解城市的规划。通常房地产公司为吸引购房者,往往把自己的地段位置说得过于优越。 (8)宣传价格大量缩水。大家切记:一般房价不包括公证费、《房地产证》的工本费、契税等。

(9)可能拿不到产权证或漫长的延期办产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这三个证件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因此购房者在购房前必须查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三个证件是否齐全,否则,买了房有可能拿不到产权证。 (10)小区规划不合理

按规定,房屋高度与房屋间距比例在各地区因日照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因为房屋的间距直接影响着居室采光、通风、视野和绿化,而有的房地产公司为减少成本,追求利润,故意缩小房屋的间距,楼房林立,密不透风,给购房者的居住带来不应有的烦恼。 2002年6月25日,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

场秩序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中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通过整顿,不法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堵塞了一些漏洞。随着整顿的深入,上列现象将会越来越少。

27.购房付款注意事项

首先要强调的是,交付房款时,不论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还是定金,都应该向开发商索要正式购房发票,不能用收据代替发票。且交款须交到开发商账户,而不能交到开发商老板个人账户。

在交付房款的时候,可能还要交一些其他款项,虽说和房款相比是小额。这里还是稍微提醒一下,个人在购房中除应付的房款,还需要承担以下费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费,出售合同交易手续费,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费,房屋保险费,权证登记费。 28.购房如何交契税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1)征收范围及纳税人。主要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房屋征收契税。

(2)税率。1997年4月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3)免征。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对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的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房,免征契税。 29.按揭贷款的基本程序如何

一般情况下,按揭贷款的基本程序如下:

(1)购房者根据和开发商的协议,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银行申请贷款。

(2)贷款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成数、期限、利率等的初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

(3)如贷款申请被接纳,购房者需在银行指定日期会同开发商到约定地点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和《付款授权书》,与此同时,需在贷款银行指定的营业部开立还款专用账户,并在户内保留足够偿还下期供款的存款余额。

(4)按揭办法确定以后,购房者应按《订购书》的要求及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地产预售合同》;已签有购房合同,但该合同中约定的按揭办法和贷款银行最终批准的按揭办法不同的,双方需另行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

(5)《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与《房地产预售合同》签定后,购房者还应会同贷款银行到房屋所在地公证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经公证和核准登记后,抵押贷款合同方可生效。 30.购房者可否提前归还按揭款

在征得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购房者(抵押人)为减少利息负担,可提前还款。但对这种业务的处理办法,各贷款行略有不同。如深圳发展银行规定,抵押人自愿提早

缴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同,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当于部分或全部款项一月利息之补偿金。 31.购房付款方式选择

购买商品房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现将这三种方式作一介绍。 (1)一次性付款

这是过去最为常见的付款方式,目前一般多用于那些价位低的小单元的楼盘销售。一次性付款一般都能从销售商处得到房价款的5%以上的优惠,如是现房则能很快获得房屋的产权,如果是期房则这种付款方式的价格最低。一次性付款需要筹集大笔资金且损失此项资金的利息,对经济能力有限的购房者压力较大。如果是期房的一次性付款,开发商有可能不按期交房,造成利息甚至全部房款损失,购房风险较大。 (2)分期付款

又分为免息分期付款和低息分期付款,是目前比较吸引人的付款方式。这种付款方式的好处就是,可以缓解一次性付款的经济压力,也可用房款督促开发商履行合同中的承诺。但是分期付款随着付款期限的延长,利率也会越高,房款比一次性付款的款额高。 (3)按揭贷款

即购房抵押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抵押,由银行先行支付给开发商,以后购房者按月向银行支付本息的付款方式,因为它能使市场潜在需求迅速转化为有效需求,所以成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活跃的最有效手段。按揭付款可以筹集到所需资金。实现购房愿望,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但是办理按揭手续繁琐、限制较多、费用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32.购房合同中“不可抗力”的法律理解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因素两方面。自然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等;社会因素如战争、动乱、政府禁令等。

有些看似不可抗拒的因素,但是不包括在不可抗力之中,这类事件发生后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1)经济环境变化、市场价格波动,如金融风暴。

(2)甲方不能及时采购本合同中所列建材、设备或同类、同级的产品的; (3)市政配套工程不能与房屋同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的; (4)该建设工地附近有重大施工、该房屋建设不得不停止的; (5)其他不列入免责范围的事项。如停电、雨雪。

如果有属于上面所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

(1)受损害一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

①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

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合理、不适当,致使损失扩大的,则扩大部分不能要求免责。

(2)对方当事人接到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小损失,同

购房须知(2011版) 

(9)搜集信息,广泛联络前面提起过售楼人员向买方出示客户来访记录,购房意向书等,说明多少人来看楼,多少人有购房意向,公开挂出售楼成绩表,说明哪些已签约售出,哪些已付定金即将成交。购房者应设法取得联系,了解过去的成交价或意向定价与房屋情况,与自己意欲购买的房屋进行比较。如有可能,则与他们结成同盟,共同向卖方施压。(10)注意服饰行头房产营销人员对每一位客户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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