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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口诀[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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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解除。 2、通知抵销 3、通知撤销。 4、通知免除。 5、抛弃。 6、遗嘱。 7、其他。

八、物权法理解上的八项注意: 1、物权的绝对性。 2、物权法定原则。 3、物权优先效力。 4、公示原则。 5、公信原则。 6、物权类型体系。

7、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8、物的分类。

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九种特殊责任主体 1、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2、教育机构作为责任主体。 3、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4、承揽人作为责任主体。 5、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6、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7、无偿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8、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主体。 9、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与责任主体。 十、无约定时十大成果的归属:

1、无效技术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成果归完成人(《技术合同解释》第11条第2款)。 2、以技术成果出资,成果归企业(《技术合同解释》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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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单位(《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专利法》第6条第1款)。 4、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专利法》第6条第2款)。

5、委托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合同法》第339条)。 6、合作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合同法》第340条)。 7、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共有(《合同法》第341条)。 8、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技术成果,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54条)。

9、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新创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或委托人(《技术合同法》第363条)。 10、跨单位时,技术成果合理分享(《技术合同解释》5条)。 民法(十)

一、一个程序问题: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先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两个适用

1、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 三、要理解三个基础关系: 1、代理的基础关系。 2、共有的基础关系。

3、无因行为的基础关系(通常称为原因关系)。 四、四个邻接权: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条例》26条)。

五、五个债的担保方式中,只有三个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六、六个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规定(无法律的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2、《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3、《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4、《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5、《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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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效后果中七个问题

1、合同终止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认时,清算条款无效。 4、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认时,仲裁条款无效。

5、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仍可参照约定价款支付(《解释》第2条)。

6、无效技术合同,仍可按照约定价款支付(在性质上为无效的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7、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八、近亲属的范围是一个吉利数字——8: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 7、孙子女。 8、外孙子女。

(记忆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加上代位继承人)。 九、财产责任中的九种责任: 1、无限责任(如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进入破产程序时除外)。

2、有限责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就已经履行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单独责任(一个责任主体)。 4、共同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5、按份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6、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7、过错责任(如一般侵权责任)。 8、无过错责任(如合同法302条)。 9、公平责任(均无过错时对损失的分担)。 十、十个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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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3、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和私人债务提供担保。 4、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5、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立遗嘱的资格。 6、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7、当事人不得从事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合同法解释》第19条)。 8、拟制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 9、30周岁以下不得作为收养人。

10、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人,无权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民法(十一)

(注:这里的\优于\是指优先适用、权利优先、效力优先,在考试答题的时候用语要准确) 一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是:后法优于前法。 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四是:约定优于法定(此处的法定是指任意性规定)。 五是: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债权优于罚款。 六是:基于自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七是: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 八是: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九是: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十是: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于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款优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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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司考官网www.houdask.com1、通知解除。2、通知抵销3、通知撤销。4、通知免除。5、抛弃。6、遗嘱。7、其他。八、物权法理解上的八项注意:1、物权的绝对性。2、物权法定原则。3、物权优先效力。4、公示原则。5、公信原则。6、物权类型体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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