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卫生许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单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其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的权限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卫生部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划定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个工作日内做
出决定。
第十条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一条 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见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许可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责任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具备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