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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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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2)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 (3)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 2、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 3、“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须发生在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 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

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言在价值上相称; 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 6)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 7)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二十四、法国法上的原因

1、概念: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具有直接 2、传统理论对原因的分类:

(1)信用原因--双务合同原因(最常见的原因) (2)赠与原因 (3)清偿原因 3、原因的运用

(1)、无原因的合同:标的不存在或标的价值过低。

(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指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

(3)、原因不法的合同 二十五、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offer)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

(2)、撤销:要约在被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2、要约的撤销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 4、要约的消失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 (2)要约因撤销终止;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

(4)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 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会判断)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

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 (二)、承诺(acceptance)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即遵循镜像原则——完全不

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 (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2)大陆法系和中国——收邮主义 二十六、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缔约能力 2、合同形式上的瑕疵

3、合同的合法性: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4、非真实意思的表示:错误、欺诈、胁迫 5、显失公平

二十七、合同解释的原则 1、主观主义原则(意思说)

指探究当事人的意思为目标的合同解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无法查明时,认为交易未达成一致。 2、客观主义原则(表示说)

指对诺言、协议的含义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加入法官的意思。 主观意思主义与客观意思主义的关系: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二十八、合同受挫(分英、美、德、法四国讨论) 1、 英国——合同受挫

在英国,由于意外情事之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不现实或者没有履行意义,当事人免除合同义务形之一就是合同受挫(合同受挫的例证): (1)合同标的物的灭失;

(2)当事人期望的事件未发生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3)个人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提供服务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约的不可能; (4)合同订立后法律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违法; (5)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的其他情况; 2、美国——目的受挫 美国的合同受挫的四个条件:

(1)主要目的“实质性地受挫”;

(2)该事件的不会发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假定; (3)该过错不是请求免责的一方的过错所致; (4)该方没有承担法律强加之外的义务;

除此之外,美国还发展了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的制度。 两种理论的区别:

合同受挫:合同的目的实质性地落空,免责

履行不能:可以采取替代品,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

3、法国——不可抗力

大陆法在原则上承认:当债务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应归咎于债务人的“外部原因”时,债务人对之不承担责任 外部原因包含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三个构成要件:不可预见性、不可抵御性、外在性) (2)第三人的行为; (3)债权人自身的行为; 4、德国——合同受挫 (1)、履约的“嗣后不能”

在因嗣后不能免除履约责任方面,德国强调过错概念,债务人应对故意或过失负责。并且采取“推定过错”

(2)、交易基础的瑕疵——两种情况:交易基础的事后丧失、自始欠缺。(交易基础:合同赖以存在的基

二十九、预期违约(英美法系特有,大陆法系不存在)

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而不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三十、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1)实际履行: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

(2)损害赔偿: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的替代。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关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全解

(1)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2)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3)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2、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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