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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2010]9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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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2010]9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门、宜城市规划局: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及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中所列接收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拓宽和缩减,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八月三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DB42/T503-2008)、《湖北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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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装饰工程,城镇道路、桥梁、地铁、隧道工程和地下管道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第二章 竣工档案的内容及编制

第八条 竣工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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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按有关要求据实增加。

第九条 竣工文件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进行编目,并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

第十条 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的案卷组织

案卷组织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并便于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案卷组织的基本要求:

(1)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织案卷; (2)文件材料和竣工图分别组织案卷; (3)每卷厚度在15mm以内。 (二)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

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为A4幅面(297mm×210mm)。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国家标准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三)文件材料的整理

文件材料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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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件材料的排列

竣工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织案卷。

(五)文件材料的编目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应采用80g以上白色书写纸并按要求填写。

(六)文件材料的装订

文字材料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 (七)文件材料的装具

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厅监制的卷盒。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第十一条 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的编制应在盖有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和设计审核章的蓝图上进行绘制。

(二)设计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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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图纸破损严重或模糊不清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二条 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竣工图的修改、注记方法规定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用扛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

(四)修改依据的注记

(1)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2)在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第十三条 绘制竣工图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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