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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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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成立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县西部计划志愿者项目总体规划、组织宣传、生活保障、就业指导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团县委),负责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协调服务单位落实志愿者服务岗位、食宿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志愿者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对志愿者的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执导和考核评估,协调县财政按上级要求为项目办匹配志愿者管理经费,并为每名志愿者提供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三条 各服务单位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免费为志愿者提供住宿及必要的其他生活保障,每月提供不低于200元的生活补助,并确保志愿者在单位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各服务单位应配合县项目办做好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审批手续,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从业指导,关心志愿者的生活状况及身心健康,关注志愿者个人成长和发展诉求,并积极为志愿者长期在本地服务创造条件。

第四条 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一式4份,省项目办、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志愿者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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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志愿者每半年一考核,考核容包括:“志愿者集体活动和需要部分志愿者参与活动”的参加情况;志愿者日常行为表现情况;在本单位工作表现情况。凡是半年受到过警告处分的半年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受到过记过处分的,半年考核为不合格,服务期满后不得续签;年度服务期满,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项目办通过网络平台,为志愿者的工作、生活、学习、交流和就业提供信息服务;不定期到服务单位进行走访或暗访,关心志愿者生活状况,了解志愿者服务质量。每月情况定期、突发事件及时向县委、省项目办汇报。

第六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协助所在单位团干做好青年工作或共青团工作,特别优秀的可担任单位团组织干部。在从事各服务单位分配工作的前提下,各服务单位应当保证志愿者能参加县项目办组织的集体活动,并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单位的共青团工作。

第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服务单位安排的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二)积极参加金川县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团支部集体活动和需要部分志愿者参加的活动,如果无故未参加活动的一次警告处理,二次记过处分,三次可向省项目办提出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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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规章制度,接受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县,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服务单位、县项目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因公离开服务县,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县项目办备案;外出期间应与服务单位、县项目办保持联系;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须在原假期终止前联系服务单位和县项目办请示。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者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要主动、及时向服务单位和县项目办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七)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每季度向项目办提交一份总结,向项目办汇报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如有未按时交总结的志愿者一次警告处理,二次记过处分,三次可向省项目办提出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具体时间参照当年全县统一要求),休假期满后,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日及其以上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超假不足2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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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志愿者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离开岗位或离开服务工作所在地前(含因公外出、正常休假、病假、事假等)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经相应机构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项目办备案。

(二)请假3-10天的,经服务单位批准(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10天以上的,经县项目办批准后,报省项目办审批。

(四)因事请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累计不超过20日;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延长,须提供相应证明并提前征得服务单位、县项目办同意,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五)志愿者返岗后,应及时到单位和县项目办销假,因本人未及时销假产生的后果,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六)双休日计入请假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七)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县项目办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处分;2日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县项目办上报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2日及其以上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足2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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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第十条 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服务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县项目办,由县项目办及时上报县委、省项目办:

(一)由于安全、健康问题造成志愿者致伤、致残、死亡等。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如斗殴、食物中毒等。 (三)由于志愿者自身原因造成服务对象重大损失。 (四)志愿者违反服务协议或服务规定。 (五)服务单位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根据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县项目办同意,报省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经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工作。县项目办、省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解除服务协议;经县项目办同意,报省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县项目办、省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当日起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并将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留档备查。服务期间,经志愿者本人申请,所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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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2年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成立金川县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县西部计划志愿者项目总体规划、组织宣传、生活保障、就业指导的统筹和协调工作。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团县委),负责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协调服务单位落实志愿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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