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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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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2013]7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20 【实施日期】2013.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3〕7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 [2010]192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推荐一家培训机构和相应的授课教师(10名以上),并填写附表1和附表2,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批确定的4家培 1 / 4

训机构和相应授课教师填写附表1和附表2,加盖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印章,均于6月

10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要求,组织本市企业通过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新系统(6月上旬启用)办理注册、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3]7号)精神,二级临时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同步进行。

2013年5月20日

附件:

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安徽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 [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分工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以及备案管理,具体负责建筑、市政、矿业、机电等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省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网上报 2 / 4

名、教学质量考核等工作;对师资实施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

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今后此类继续教育工作将逐步转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继续教育有关具体工作可委托厅属相关行业协会和院校承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要求分别确定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部门备案(见培训机构申报表),经审核确定的培训单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三)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本着就近、就地、从简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为了减轻学员负担,方便学员学习,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安排送教到市。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批确定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安徽芜湖技师学院、4所院校为安徽省建筑、市政、机电、矿山等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二、培训单位条件及职责

(一)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培训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收费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用教室应配备投影仪等电化教学设备,专、兼职授课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教学场所属于租赁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责。教学内容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作出安排,满足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时要求,确保教学质量。按照考培分离原则,培训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通过组织考试的方式,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培训单位发放统一式样的《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3 / 4

(三)培训单位有违反《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

一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取消资格者,5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业务。

三、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统一收费标准 (一)统一教材。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专业二级建造师必修课、选修课培训教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编印或采购,统一发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专业培训教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水利主管部门负责。 必修课以及选修课内容参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必修课继续教育培训采取集中面授,选修课主要采取网上在线学习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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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市[2013]7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5.20【实施日期】2013.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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