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问题防范及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各项诊疗工作正常有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病员和医院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发生并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制订《医疗问题防范及处理预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医疗问题是指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的争议而导致的纠纷以及因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
第二章 医疗问题的防范
第三条 医教部要加强“三基”培训和日常检查及考核。 第四条 各级人员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在诊疗过程中,首先,要坚持对各项常规、制度、标准的落实。其次,要加强科间协作,注重个人技术水平的发挥,对病例的诊断分析思路要清楚、病案记录要及时规范、抢救处理措施得当、对各种预后估计充分。尤其是疑难、危重、手术、抢救病员的诊治应作为医疗问题防范的重点。
第五条 坚持三级检诊制度是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问
14
题的重要措施。
第六条 坚持差错事故的上报制度。一般差错要求每月初上报,严重差错当日上报,任何科室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和机关组织调查,讨论分析发生差错的原因和性质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七条 提高护理质量也是防范医疗问题的重要环节。护理工作按照护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质量控制要求,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尤其重点查看重危病人的基础护理是否符合要求;要考核护士是否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要重视节假日和夜班的排班及安全检查,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员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员或家属;严格按医院规定填写知情同意书;各种医疗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完整准确。
第三章 医疗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发生医疗问题时,医务人员应及时向科主任报告,必要时向医教部或医疗总值班报告。同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后果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 发生医疗问题后,科室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实物进行封存,并由科室保管;需要
14
送检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医教部接到科室报告后,要及时了解问题发生的经过,必要时组织医疗问题处理小组进行分析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报告院领导。
第十二条 医教部和发生医疗问题的科室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方的接待工作,认真听取患方对此事件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其告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患方同意医院对医疗问题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的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将协商结果报院领导批准后,双方签署协议书并进行公证。
第十四条 患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 患方以医疗问题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军务科负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四章 医疗问题责任的追究
第十六条 医疗问题处理结束后,对医疗问题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医教部负责解释。
14
健康医疗中心制度汇总之医疗问题防范及处理预案(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