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连带职责:
一、侵占或亏空公款(物)者; 二、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不依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四、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五、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条:行政人事部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三条:被保证人离职时,应将经管事物移交完毕三个月后,始得由公司发还原保证书,解除保证职责。 第十四条: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之工作部门、委任、调迁、奖励惩罚、解雇及考核等事项。 第十五条: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之需要,员工得服从公司之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状况决定对其终止雇用与否。 第三章:考勤 第十六条:出勤时间
一、每日正常之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 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8:00 周六,9:00-13:00
二、各部门出勤及作息时间依实际需要由公司订定; 第十七条:打卡
一、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打上班卡应于规定上班时间前三十分钟以内打卡;
二、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经查明属实,均记大过一次。 第十八条:忘打卡
一、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忘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应于行政
人事部填写忘打卡证明单,呈直属部门主管或经理签证后,送行政人事部处理: 二、经查忘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情事,除当日以旷工论外,申请人记大过一次,其签证主管或经理视情节轻重酌于连带处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内未及时呈主管批示的,行政人事部将视本日未出勤论,。一个月内有二次忘打卡未签字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每增加一次以记小过处分。
第十九条: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状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30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擅自缺勤或未经主管同意,不服从加班安排者,视为旷工,并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或小过处分一次;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开除。 五、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状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出差
员工出差当天不能回到的,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送行政人事部备案;如于上班时间中开始出差者,须填写《员工外出申请》经主管或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有关费用申报,依据《出差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出
一、办理: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厂者,应填写“员工外出申请”呈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方可公出;
二、保安员于每日上午十时前将前一日“员工外出登记表”汇总登记送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 一、元旦一天(元月一日)
二、国际劳动节三天(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 三、国庆节三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四、春节放假从农历二十六至正月初七 五、圣诞节一天(十二月二十六日) 以上为公司应放假之节日;
六、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于公休假日或法定假日照常出勤,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由公司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按公司有关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及给假规定说明如下:
1、公假:(公假期间,工资照发)依照政府法令应公假者。因参加社会活动,需经副总经理以上批准给予公假。
2、工伤假:(经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假工资照发,但按工伤天数扣发全勤) A、员工因执行公务负伤或致伤残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行政人事部确认,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工资照发,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以旷工处理。如状况紧急,得以事后补办手续。
B、员工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指定医院、劳动局等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3、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A、员工如有私事必需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特殊状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本人主管或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以事假论。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B、一般员工请假半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含3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4天以上务必由(副)总经理审批,主管以上干部请假均需由(副)总经理审批; C、事假最少以四小时为计算单位;
D、事假工资扣除额的计算方法:当月工资/25×事假天数
E、员工申请事假,主管或经理可视具体状况要求其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4、病假:(员工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 A、全年病假日数不得超过医疗期。在本公司工作年限3年以下者为1个月,工作4年至6年者为2个月,工作7年至10年者为3个月,工作满11年以上者为4个月。逾期者,依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逾期仍不能复工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B、请病假逾2日(含)以上者,公司可视具体状况要求员工出具证明或公司
指定医院开具证明(附病情报告)。请病假1天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也可确认病假,未依规定办理手续检举证明者一律以旷工论; C、病假工资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c.1司龄3年以下(含3年)当月工资/25×病假天数×50% c.2司龄4-6年(含6年)当月工资/25×病假天数×30% c.3司龄7-10年(含10年)当月工资/25×病假天数×10% c.4司龄11年以上(含11年)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不扣工资
D、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公司依规定记大过一次处分。情节严重者,予开除处理。
5、婚假: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其本人结婚者可请下列之婚假,工资照发,如员工结婚地点不在深圳,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深圳之远近而定,一般往返为2-6天: A、一般婚假3天;
B、晚婚假7天(女满22周岁,男满25周岁); C、请婚假应附政府相关单位核发之结婚证明文件。 D、婚假不能分段申请。
6、丧假: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依下列规定给予丧假,工资照发,如奔丧地点不在深圳,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深圳之远近而定,一般往返为2-6天:
A、员工之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给丧假5天,工资照发; B、祖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工资照发。 7、产假、计划生育假:
A、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女24周岁)另加10天,工资照发;配偶生育无人照顾,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
B、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依病假规定处理;
C、女员工怀孕满4个月(含)以上流产时,给假15天,工资照发; E、请产假须事后一个月内提交婴儿出生证。
F、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的工作量。 G、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H、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I、已婚女员工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8、年度休假:
A、给假标准:员工进入公司实际工作满一年至三年(含第三年)的,方可享有3日年度休假之福利;
B、从第四年以后,服务期每满一年加1日假期,但年度休假累计最多不超过15日。
C、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年度休假: 1)试用期员工; 2)服务年限未满一年者;
3)前一年度曾受大过(含)以上处分者; 4)全年度申请事假及病假合计数超过14日者; 5)前一年度曾有旷工1天(含)以上者。 D、年度休假核算方式
1)年度休假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
2)计算第二项服务的月份数,不足一月者不计; E、年度休假申请手续:
1)年度休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将休假单送行政人事部。 2)部门主管以上干部年度休假其核准权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3)经准假的员工应在休假日前将工作交给代理人; 4)未进行相关工作移交的,不得休假。 F、员工年度休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G、员工年度休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得无故推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H、年度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每年一次性休假的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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