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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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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法

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法

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法系2000年7月15日颁布的N99号法律(包括2002年7月25日,2004年8月22日,2005年5月9日的更改)。

该联邦法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国际权力的通用标准确立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植物检疫领域的保障,并用于保护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权力和利益。

经与俄方同行沟通,该法系俄罗斯联邦最新法律,而且是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俄进口植物及植物源性产品均执行该法。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和俄罗斯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对进口产品的要求日益严格和规范化,而且随着中、俄两国友谊的巩固和加深,今年是中国俄罗斯年,明年是俄罗斯中国年,俄罗斯是中国友好邻邦,也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因此了解俄罗斯对进口产品的要求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作到知已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从而真正为企业把好关,服好务。以下将分章节报导俄罗斯联邦《植物检疫》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节 该联邦法的目的

该联邦法的目的是保护俄罗斯联邦领土的植物和植物源性产品防止检疫对象侵害的保证。

第2节 基本概念

为了实现该联邦法的目的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植物检疫: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为保护植物和植物源性产品防止检疫对象侵害规定实施的系统措施的法律制度。

植物:是指植物和植物的某部分,其中包括种子和植物的遗传物质;

植物源性产品:是指未加工的植物源性材料和植物源性产产品,其自然属性和(或)采用自然方法加工可能会带来有害生物传入俄罗斯境内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传播的危险;

应检疫产品(检疫材料,检疫货物):是指植物、植物源性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土壤或可成为有害生物携带者的其它生物,对象或材料,或可促使有害生物传播的其它载体;

批次检疫产品:是指处于一地或处于一地并用同一种交通工具,发往同一个目的地,发给同一个收货人的同一种检疫产品(检疫材料,检疫货物)的数量;

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植物卫生措施):是指为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俄罗斯联邦境内和(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传播而采取的措施;

有害生物:任何形态,种类或生物物种(门)的植物,动物或对植物和植物源性产品造成损害的各种形态,各门类、宗(亚种)的病原(致病)生物统称为有害生物;

检疫对象: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没有分布或控制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传播的有害生物;

应检疫对象:用于任何目的的土地、建筑物、楼房、建筑工地、建筑设施、贮藏器、库房、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集装箱、应检疫产品(应检疫产品、应检疫货物)和可能成为检疫对象传入俄罗斯联邦境内和(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传播的传染源的其它对象统称为应检疫对象。

植物卫生检疫区:因在其地域内发现了检疫对象,而规定对其采取植物卫生制度的地区称之为植物卫生检疫区。

植物卫生检疫制度:规定在植物卫生检疫区内实施的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称之为植物卫生检疫制度。

国家植物卫生检疫监督:为发现检疫对象而采取的措施,确定应检疫项目的植物卫生检疫状态,对保证植物检疫领域,保证植物检疫的规则和标准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履行实施的国家植物卫生检查称之为国家植物卫生检疫监督。

保证植物检疫的规则和标准:关于保证植物检疫的标准法律文件,标准技术文件和系统措施文件统称为规则和标准。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在2002年9月3日发布的681号命令中对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用于食用,饲料及工业加工的粮食及其加工制品的进口、仓储、运输、加工及使用过程中的植物检疫保证规则(条例)均作了规定。

第3节 俄罗斯联邦在保证植物检疫领域中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在保证植物检疫领域中的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其它联邦法和根据这些法律而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其它标准法律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其它标准法律文件。

俄罗斯联邦2005年2月3日颁布的宪法命令及该联邦法第4节对于保证植物检疫的规则、标准制定和确认的授权、检疫对象清单以及对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输出的应检产品(应检材料、应检货物)进出口程序的制定和确立所做出的规定,经确认,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相矛盾。

第4节 俄罗斯联邦对保证植物检疫的授权

俄罗斯联邦对保证植物检疫的授权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制定并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实施植物卫生检疫的国家监督;确定和取消植物卫生检疫区;制定和废除植物卫生检疫制度;研究制定和确立保证植物检疫的规则和标准、检疫对象清单;对应检对象进行监督调查;确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植物卫生检疫状态;研究制定并确立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和由俄罗斯联邦境内输出的应检产品(应检材料、应检货物)的进出口规定;对应检产品(应检材料、应检货物)出具植物卫生检疫证书;针对应检对象组织和实施消毒;保证履行俄罗斯联邦涉及植物检疫国际条约的责任和义务。

[2004年8月22日的122号联邦法对该联邦法的第5节做了修改,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见以前出版的法律文本)]

第5节 保证植物检疫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

为维护俄罗斯联邦的利益,保证植物检疫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须保证植物检疫制度的遵守和履行,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植物卫生检疫的国家监督。

(按照俄罗斯联邦2004年6月30日的第327号政府令,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履行植物检疫领域中的兽医检查和植物卫生检查的职能。)

保证植物检疫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确立检疫对象清单。

[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2004年6月28日第315号政府令,检疫对象清单(植物害虫、植物病原菌和杂草)由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确定]。

保证植物检疫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对应检产品(应检材料、应检货物)通过出具植物卫生证书做出鉴定。

第二章植物检疫的保障

[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对该联邦法的第6节做了修改,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见以前发布的法律文本)]

第6节 植物卫生检疫区的确立和撤销,植物卫生检疫制度的确立和取消,实施检疫和取消检疫

如发现应检对象被检疫对象感染,保证植物检疫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须确立植物卫生检疫区并制定植物卫生检疫制度,向俄罗斯联邦主体政权执行机关就所实施的检疫措施作呈文报告。

在植物卫生检疫区采取控制检疫对象的措施,防止检疫对象的蔓延,肃清检疫对象的发源地,针对规定的应检产品(应检材料、应检货物)下达禁止使用的命令和禁止将其运出植物卫生检疫区的禁令及其它禁令和限制性命令。

在肃清检疫对象的发源地后,保证植物检疫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应撤销植物卫生检疫区并废除植物卫生检疫制度,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应的政权执行机关取消检疫。

[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对该联邦法第7节做了修改,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见以前发布的法律文本)]

第7节 植物卫生检疫的国家监督

植物卫生检疫的国家监督由保证植物检疫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来实施。 第8节 应检产品(应检材料、应检货物)植物卫生检疫证书的鉴定

保证植物检疫的规则和标准已做出规定,如有植物卫生证书或检疫证书证明应检产品(应检材料、应检货物)符合植物检疫规则和标准的要求,则允许应检物品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运入无检疫对象的地区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输出及从植物卫生检疫区运出。

每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或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应检产品(应检材料、应检货物)均须附有植物卫生证书。

每批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应检产品(应检材料、应检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运输过程中和从植物卫生检疫区运出时均须附有检疫证书。

[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对该法第9节做了修改,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见以前出版的法律文本)]

第9节 保护俄罗斯联邦领域不受检疫对象的侵袭

如果规定的应检物品有进口许可证,同时被证明该产品符合植物检疫规则和标准,符合俄罗斯联邦缔结或参加的与植物检疫有关的国际条约对该产品的要求,则允许应检物品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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