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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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的管理,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在渝财产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的“非车险”是指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本细则的“见费出单”规定针对非车险,包括批改增加保费的非车险。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机构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批单)。
在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之前,可先生成保单(批单),但保单(批单)是“无效”状态,且系统自动控制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二章 分期和补录
第五条 对于作出分期付款约定的非车险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其余非车险实行全额保费“见费出单”。
第六条 对于分期付款的,总分期数不得超过三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并且不得低于5万元,最末一期付款时间不得晚于保险止期前3个月。
第七条 对于补录业务,即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险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当中的保险业务,必须在录入系统时将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实收入账并进行收费确认。
补录业务必须在保单起保后的30天内录入系统,结清保费。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八条 一般业务“见费出单”流程应至少包括: (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作出分期付款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付款有关信息;
(三)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
(四)缴费成功后,保险机构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
(五)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第九条 补录业务“见费出单”流程应至少包括: (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二)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 (三)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将保单交付投保人。
(四)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保险费缴纳至公司账户,并补录入业务系统。
(五)保险机构在补录的同时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
第四章 收费确认和系统要求
第十条 对于全额或首期保费的收费方式、收费确认要求等,参照车险“见费出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保留人工确认收费的有效凭据,凭据应不可修改且具有可查询的特点,并应有对应财务记
录备查。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查询每笔业务收费确认人姓名。
保险机构可自行填制保费收取台账作为辅助管理工具。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险种特点,自动校验和控制某险种的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和起保(批单生效)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按照分期要求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钟并打印在保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系统的统计查询功能应增加相关统计查询功能,保证能够查询保单号、缴费方式、保费、是否分期、首期保费等保单缴费信息及保费收费确认时间、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等相关时间信息。并且能够满足批量查询的功能,如查询某一时段签发的有效保单的相关信息。同时,系统应能批量导出相关信息。
第五章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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