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打造面向国际、面向港澳的孵化载体。鼓励我市有关机构设立海外、港澳孵化器或与海外、港澳孵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海外、港澳孵化机构在我市落户,对我市持续开展服务和特定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专业化发展。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获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参与认定、评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资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追回资金,并将该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法人、实际控制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出具虚假申报资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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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要积极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提质增效工作,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规范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协会运作,加强全市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建设孵化器行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促进区域孵化器、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孵化器扶持资金,从珠海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孵化器政策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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