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咨询专家)。
7.签约或入驻的能够提供一定的技术咨询与辅导服务、融资对接等多元线上服务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8.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3家。
9.每年组织开展或参与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0.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2.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3.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 1.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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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孵化器运营情况总结报告。
5.本办法第五或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符合度说明(列表)以及对应佐证材料。
6.孵化器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7.孵化器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8.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情况简介。 9.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软硬件设施清单。
10.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 1.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 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 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自成立以来的运营情况总结报告。
5. 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符合度说明(列表)以及对应佐证材料。
6、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复印件,国家颁发的孵化器专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
7.众创空间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8.众创空间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9.入驻团队(企业)一览表,相关简介。 10.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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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管理,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火炬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填报火炬统计数据。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应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进行备案,并按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数据。对不按期填报有关数据的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参与年度考核评价和申请运行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止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作出变更,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资格;对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或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扶持与发展
第十六条 为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框架下设立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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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后补助资金包括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后补助资金、新增面积后补助资金和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三类。
第十七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1. 新获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获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 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孵化器(含加速器),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以往已获认定但未获得足额补贴的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对应级别的年度考核评价(指合格或以上)后,可相应获得对应的累计奖补金额。
第十八条 新增面积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1.对已获得认定为市级及以上认定孵化器,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已获得认定为市级或以上认定众创空间,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仅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自愿性、导向性原则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运营评价,运营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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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运营评价的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根据省级运营评价结果,搭载形成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运营评价结果,市级运营评价结果保持与省级运营评价结果一致,并出具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市级运营评价结果划分标准参照省级设置,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80分及以上为A等级,70-79分为B等级,70分以下为C等级。
第二十一条 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根据市级运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B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A类)的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公示、报批以及资金下达。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内生发展能力、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能力,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十四条 鼓励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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