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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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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扶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培育更多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的支撑我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9〕XXX号 待出台)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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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是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是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形成多元化的创新发展格局,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各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出台扶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章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珠海市科技企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2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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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合同明确清晰,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至少1个资金使用案例。

5.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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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达到10家以上。

7.签约或入驻的可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辅导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4家,具备较完善的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能力。

第六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此外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八条 鼓励各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和企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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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众创空间建设。申请珠海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地,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和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与投资收益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30%

5.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6%。

6.具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要求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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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培育更多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的支撑我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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