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由最高院决定。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送
达判决书时间 上诉期限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
上诉主体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上诉限制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二审审限
2个月,有1、不服判决:立案特殊情况要延长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的,由高院批准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高院要延长,院长批准; 由最高院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2个月;
2、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有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3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由最高院决定。
二审范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二
审审判原则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当事人提起再审
判决 判决 裁判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审理的,3个月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作出裁判,有特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殊情况要延长的,按二审程序。 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
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中
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
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删除)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证据形式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
调取证据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审判组织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
2、特别程序独任制,
当组成合议庭。
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
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庭,数目为单数。 —5人组成合议庭。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审判长
1、简易程序独任制。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事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期间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三大诉讼法比较(2019刑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