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出险地机构完成《出险查勘报告》,并将相关单证
一并邮寄回承保机构。
具体按《非车险理赔代理查勘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公估处理
委托公估处理的赔案,依据公司《非车险理赔聘用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执行,分公司必须主导并全程参与案件处理。
一、对于损失金额较低且分公司有技术处理能力的案件,应以分公司自行处理为原则。确需委托公估处理的,应根据《非车险理赔聘用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审慎选用公估机构。对于超分公司权限的案件,分公司应将拟请某公估机构的原因和拟派公估师的资质和专业背景等材料报总公司同意后进行委托。
二、在已签署合作协议的公估机构中选定拟聘用公估机构并与被保险人共同签订《公估业务联系单》。
三、公估机构查勘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并出具公估报告、提出公估建议。
第十六条 查勘人员根据查勘记录或公估报告在核心业务系统完成“查勘处理”后“申请核损”。
第五章 核损处理
第十七条 核损处理由各级公司有权核赔人根据查勘人员制作的查勘记录、被保险人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其他索赔单
证进行初步定责定损,同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完成“核损处理”。
第六章 立案处理
第十八条 核损通过后,理赔负责人应在业务系统完成“立案处理”,生成未决金额。超权限赔案的立案金额应在录入前上报总公司并经由总公司同意。
第十九条 理赔负责人应积极跟踪案件进展,一旦发现未决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在履行前述重新派工、复勘程序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及时进行调整。具体操作按《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接报案后必须在十日内完成立案工作。具体操作按《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执行。
第七章 定责定损
第二十一条 定责定损是各级有权核赔人根据有关索赔单证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范围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在核定过程中,如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定责
审定保险责任应依照保险基本原则(如近因原则等)、保单
责任范围,根据查勘及调查情况、有关权威部门(如政府的行业安全技术部门、公证等)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估报告、事故证明等认定事故责任。科研、学术部门的事故分析也可作为责任认定依据。
保险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有关调查工作完成和相关理赔资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案情复杂的,核定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接到报案起算第三十日,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责任认定结果应在做出后立即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定损 一、核定受损财产范围;
二、核定受损标的价格、数量、损失程度; 三、核定损失金额。
各级有权核赔人在业务申报系统理赔审批流程管理中就具体案件回复处理意见;理赔负责人安排就该意见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
第八章 预付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责任明确、损失金额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我司可以根据保险协议中约定的预付比例进行赔款预付。
第二十六条 赔款预付操作流程如下:
一、被保险人提出赔款预付申请,提交《预付赔款申请书》。 二、分公司制作《预付赔款审批单》和相关赔案案卷,将主要事由和材料登录于业务申报系统理赔审批流程管理该案记录内,并于核心业务系统进行“预付处理”,经核赔通过后交由分公司财务部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最大估损金额在分公司核赔权限内,且预付赔款比例不超过50%的赔案,经总公司于业务申报系统理赔审批流程管理中批复同意后,由分公司自行完成案卷书面审批和系统核赔。最大估损金额超过分公司核赔权限,或预付比例超过50%的,上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当预付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预付比例超过50%时,须报总公司业务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章 理算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收集齐索赔单证后,理算人员应按照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约定,根据第六章“定责定损”结论,对赔款金额进行理算,缮制《赔案审批单》或《小额赔款计算书》,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完成“理算处理”,而后进行“申请核赔”操作。
对于发电业务赔案,应注意核心业务系统理算处理模块中“理算清单”项下“险别”、“机组序列”、“出险类型”、“出险原因”、“标的类型”、“出险标的”等各子项内容的完整性与正确性,确认无误后方可保存上报审核。
同时,理算人员应对公估费、检验费、查勘费、救援费等其他费用及费用单证进行审核(按照《非车险查勘、检验及代理费用规定》、《非车险理赔聘用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执行),并在核心业务系统做“预付处理”同时提交“核赔申请”。
第十章 缮制报告
第三十条 赔款金额确定后,理赔负责人安排根据已有的赔案资料撰写《赔案处理报告》。
第十一章 核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核赔人按照保险条款及公司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对查勘处理、定责定损、理算处理等环节以及赔案单证进行审核,并在《赔案审批单》签署核赔意见,同时在业务系统中完成“核赔处理”。超分公司最高核赔人核赔权限案件应于核心业务系统提交“申请核赔”、当日将待审核案卷寄往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审批。
对于涉及发电业务的赔案,各级核赔人应着重审核“理算清单”项下“险别”、“机组序列”、“出险类型”、“出险原因”、“标的类型”、“出险标的”等各子项内容的完整性与正确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确认核赔,否则应退回重新理算。
第十二章 赔付结案
第三十二条 待被保险人提交《赔款确认书》和《赔款收据》后,理赔负责人安排在业务系统完成“结案处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