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高效、规范地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充分体现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公司非车险业务的理赔工作要求,结合最新监管要求,特修订《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
第二章 受理案件
第二条 报案电话
公司非车险业务全国统一报案电话为“95552”。承保时约定其他报案联系方式的,应保持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待机。
第三条 接受报案
“95552”接报案坐席接到报案,将报案信息记录于接报案平台内。对于因报案信息不完全无法正常报案的,由“95552”坐席将已获知报案信息录入“无资料报案”模块,各分公司财产险部应在接到无资料报案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查明保单号等必要的补充信息,完成无资料报案补充报案操作。
各分公司财产险部接到“95552”报案通知后,应于当
日按《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的相关要求,在业务申报系统理赔审核流程管理中登录报案信息。
各级机构非车险接报案联络人员应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及时接收“95552”接报案通知,立即开展后续理赔工作。
第四条 承保查询
财产险部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进入核心业务系统查询有关该案的承保信息,查抄保单、批单等有关单证。同时了解是否有临分、共保以及保费缴纳等情况。
如核定该案存在系统查无有效被保险人或承保险种保单、出险日期不在保单有效保险期限内、保单已做注销处理等异常情况,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不予受理该案。
第六条 赔案通告
如经初步估计,符合《非车险重大赔案理赔管理规定(暂行)》中赔案上报情形的,分公司财产险部应于不晚于首次现场查勘的次日、最晚不晚于接到客户报案之日起算第三个工作日,将赔案情况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其中我司承保份额内估损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非车险常规业务赔案,应填写《非车险重大赔案通报表》,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非车险赔案,应填写《非车险重大赔案报告》,上报总公司风险控制部或业务管理部。
第七条 共保通知
共保项目,按照上述“二、接受报案”、“三、承保查询”操作,同时根据共保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其他共保方。
第八条 再保通知
在下述情况下,各级公司应将赔案情况通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风险控制部:
一、临时分保项目在接报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赔案通知单》。
二、符合《非车险重大赔案理赔管理规定(暂行)》中赔案通报情形的,应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通报。
第三章 派工处理
第九条 财产险部接到报案通知后,由财产险部负责人指定案件的理赔负责人。理赔负责人为具体赔案的跟踪人,负责赔案全程跟踪,同时将赔案的重要节点及时登录业务申报系统理赔审批流程管理中。
理赔负责人根据案件受理信息(报案登记信息、承保查询信息),初步确定派工查勘、委托代查勘、聘请专家、聘请公估机构或检测鉴定机构等事项。
第十条 派工原则
财产险赔案以及《常规意健险理赔细则》规定必须进行调查的意健险赔案,原则上所有报案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安排双人查勘。
第十一条 派工安排
接到报案后,分公司应尽快完成第一现场的查勘工作。当案件损失金额大,或保险责任及损失原因复杂时,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协助分公司查勘。
第十二条 共保查勘
若我司为项目非首席承保人时,在接到首席承保人的损失通知后,按照共保协议的约定以及案情需要回复是否参与现场查勘。若属共同查勘情况或案情重大,各级公司必须赴现场与首席承保人共同进行查勘。
第四章 查勘处理
第十三条 自行查勘处理
查勘人员接到查勘派工应于当日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现场查勘应尽量由双人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 了解事故全过程,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受
损标的物。
二、 对事故全景及受损标的进行拍照。必要时绘制《保
险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并交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三、 对被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填写《调查问询笔录》,
并综合调查的整体情况,全面记录调查所掌握的信息,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四、 确定标的物受损数量、受损状态。清点记录(《出
险查勘记录》)须与被保险人共同签字确认。
五、 及时查阅、收集、核对有关财务账册、发票,填写
《非车险查帐笔录》,与被保险人共同签字确认。 六、 了解被保险人是否对受损标的物进行施救,如有施
救项目索赔则需填写《施救费用表》。
七、 调查保险事故是否由第三者责任造成,如由第三者
责任造成,收集追偿材料。
八、 现场填写《索赔资料清单》,由查勘人和被保险人
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索赔资料清单》应全面、完整、一次性地列出赔案处理所需由被保险人提供的全部材料。
九、 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
险出险时被保险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十、 现场查勘后,整理理赔材料,初步核算估损金额。 第十四条 委托查勘处理
如承保标的于承保机构异地出险,且出险地我司设有分支机构,则承保机构可委托出险地我司机构代为查勘处理。
一、 承保机构向出险地机构发出《代查勘委托书》。 二、 出险地机构根据承保机构的委托要求,结合本章
“一、自行查勘处理”中的内容代为查勘现场。 三、 出险地机构收集相关理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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