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6、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8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8、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89、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的行动的议事机构。
90、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91、破产整顿: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的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性活动。
9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93、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4、票据:指由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 95、票据法: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6、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97、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98、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9、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上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100、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0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4、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2、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财凭证,在财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纳税款的行为。 103、欠税: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拖欠行为。 104、抗税: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0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不总称。107、刑法: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8、犯罪: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09、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10、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1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11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113、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
114、简单客体: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 115、复杂客体:一个犯罪行为不止一个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体。 116、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1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118、危害行为: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分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19、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1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121、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22、刑事责任年龄: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待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23、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24、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在某些犯罪还包括犯罪目的。 125、罪过: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的合体。
126、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127、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