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Y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Q/LSY07-2010
清源
2010-11-26发布2010-11-26实施
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
Q/LSY07-20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本企业产品特点编写而成。本标准由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人:胡勇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0年11月26日。
Q/LSY07-2010
清源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清源。.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NY/T227-1994微生物肥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外观
黄褐色或褐色,粉末状。3.2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技术指标
项目指标
25细度目≥
10水分,%≤
0.1有效活菌数,亿个/g≥
3.5-8.5PH值
3.3无害化指标
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无害化指标
项目指标
100大肠菌群(MPN/100g)≤
1沙门氏菌(cfu/g)≤
1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10镉(mg/kg)≤
3.4净含量
包装规格为500g/袋。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4试验方法4.1外观
感官检验符合3.1。4.2细度测定
Q/LSY07-2010
按NY/T227-1994中5.5执行。4.3水分测定
按NY/T227-1994中5.3执行。4.4有效活菌数含量测定
按NY/T227-1994中5.2执行。4.5pH值测定
按NY/T227-1994中5.4执行。4.6大肠菌群
按GB/T4789.3的规定进行。4.7沙门氏菌
按GB/T4789.4规定进行。4.8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10规定进行。4.9镉
按GB/T5.009.15规定进行。4.10净含量
采用精度大于10g的电子秤进行检测。5检验规则5.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5.2出厂检验
5.2.1每批产品由公司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净含量允差。
5.2.3采用随机方法对产品进行抽样。在成品库抽样,小包装(500g/包以下)产品以一个包装箱为一件,在同一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件,每件抽取1包;将所取样品混匀后,取5包分别装入封样袋,贴上抽样封条(每包不少于200g)。一份留样备查,两份用于检验。
5.2.4检验结果中若判定产品不合格时,应重新从两倍量的包装箱中抽样检验。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5.3型式检验
5.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时;
b)加工原材料、工艺改变后,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每一年应进行一次;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5.3.3判定规则
检验中如有无害化指标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除无害化指标外,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在原批中加倍抽取样本复验,复验中仍有一项不合格,则以不合格论处。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LSY07-2010
6.1标志
产品标志应有以下内容: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产品净重、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使用方法、本标准号等。6.2包装
本产品袋装。6.3运输
产品运输中应有遮盖物,避免雨淋、避免40°C以上高温、避免破损。搬运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一污染物混装混运。6.4贮存
产品的存放地点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严禁日晒、雨淋,不得和有毒、有害、易污染物混贮。本产品包装完整,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Q_LSY07-2010清源企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