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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高管信义义务法律机制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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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高管信义义务法律机制建构

●刘 勇

【摘 要】[摘 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后,公司高管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资产进一步减损,债权人债权受损甚至灭失的风险急剧增加。文章立足于我国破产公司高管信义义务立法缺位的现状,以切实保护破产公司债权人利益为切入点,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为建构破产公司高管信义义务法律机制提出可行性建议。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年(卷),期】2019(000)005 【总页数】4

【关键词】[关键词]破产公司;公司高管;信义义务;公司债权人 【

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legal-

economy_thesis/0201272522469.html

[编者按]

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其经营管理的决策行为对公司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现代公司发展实践证明,公司资本中存在相当比例的债权性资本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债权融资已经成为公司资本的主要来源,因此债权人对公司发展的意义越来越重要。然而,一旦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时,由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公司高管倾向于破产公司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赌博”式投资,但这种“赌博”式投资的正向收益归公司,反向损失的风险最终只能由债权人承担。因而在破产语境下,公司高管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债权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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