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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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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鲁财库〔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地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严肃认真”,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有无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包括采购计划或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招标文件编制、专家抽取使用、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八条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等。

第九条 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 基础工作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是否齐全、及时,业务信息统计是否及时准确,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情况,合同备案情况,质疑答复情况,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采购效益情况,包括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情况,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情况,以及资金节约率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 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包括单位内部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有无向采购人、

评审专家、供应商提供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有无收送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是指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代理机构进行的全面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上报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考核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代理机构一项或几项考核内容进行的考核,不设固定考核期。

第十七条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基础分为100分。

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综合考核由财政部门根据代理机构日常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专项考核在考核工作开始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综合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明细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打分。专项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组织考核的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鲁财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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