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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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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十八、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档案制度

(一)凡发生轻伤及以上(含急性中毒、中暑)的事故,均要按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重大事故,总公司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领导部门(地方安监局)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进行登记,并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四)事故处理后,由安全技术部组织事故分析、总结会,对事故责任人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五)安全技术部对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资料,形成事故档案,并存档。

(六)安全技术部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建立事故台帐,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十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必备条件。 (二)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能自觉遵守安全法规、责任心强。 (五)必须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

(六)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审批手续:

(七)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分厂、车间部门同意提出申请,安全技术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批准。

(八)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体检,证明本人没有妨碍从事特殊工种的疾病和缺陷。

(九)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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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考核的规定: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复审。 (十三)复审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四)复审内容:

1、本行业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 2、进行体格检查。

(十五)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复审资格,收缴操作证。

(十六)工作变动时,由车间或本人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候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值班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睡觉、喝酒,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拖延。值班人员严禁脱岗或在岗时间内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值班员不得将与本公司无关的人员、车辆带入或留在公司内。 (三)值班人员应定时巡视检查公司内的重点区域,重点检查对象要详细查看。公司内的重点防范设施为:办公楼、生产车间、配电间、消防器材等。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并做好防范意外情况的准备。熟悉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一旦遇到火灾,及时果断处理。

(五)值班人员应恪守职责,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定期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或被盗。发现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经理或相关责任人,立即处理。

(六)夜间值班员必须等白班值班人接班,将值班情况交代清楚并填好记录后,方能离岗。

二十二、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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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二十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总则

①本公司生产设备统一由设备、动力工程部归口管理,所有设备应编号并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档案》,保持帐物相符。

②新购设备由工程部组织人员开箱验收,清点随机附件。安装调试后移交班组使用。

③主要生产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和保养应定人、定机。

④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前,必须学习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结构、性能、规格,经考核合格,持证操作。

⑤严格执行设备的交接班工作,操作者应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 ⑥严格执行设备二级保养制,作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⑦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并向设备、动力工程部报告,及时安排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向工程部报告,工程部应迅速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作到“四不放过”。

注:四不放过原则是:

事故原因未找到不放过; 事故责任未分清不放过; 责任人没接受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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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的保养

设备的保养分为二级保养,既日常保养、定期保养。

①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由设备的操作者上班前下班后15分钟的时间内,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养内容为:

清扫、擦拭设备上灰尘和油污;

对各部位进行检查、调整间隙,紧固松动部位; ②定期保养

定期保养一般在设备运行一年或5000小时之后进行一次,由维修工与操作工共同进行。保养内容为:

完成日常保养全部内容;

检查、清洗传动部位,更换磨损、失效的零件; 检查并整理气路的管道、电路部分的线路;

电路控制箱或电路控制板的线路、配件检查、除尘; 调整各运动件之间的间隙; 调整校验设备的精度;

清洁设备内外表面,做到无油污、无灰尘。

③日常、定期保养完成后,维修工或操作工应在《设备日常保养记录》、《设备定期保养记录》上对保养情况做好记录,并交生产部存入《设备档案》。

④每年12月份,设备、动力工程部应根据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制订下年度的《设备年度定期保养计划》。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

①特种设备的购买:必须向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 ②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③特种设备办理相关的特种设备使用证。

④定期请技术监督管理局对公司内所属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 ⑤建立特种设备档案。

⑥特种设备的相关作业人员参加相对应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应的操作上岗证,持证上岗。

⑦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性的继续再教育。

二十四、工伤事故管理及保险制度

(一)管理规定

1、凡在工作时间为进行与生产有关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并休工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均应按工伤处理(包括上班和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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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已构成工伤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报(遇特殊情况,晚报酌情处理),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处理、处分或开除。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填写报表,要求字迹工整,手续健全,否则一律返回原单位重新填写。

4、发生较大工伤事故,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未经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现场,否则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5、发生工伤事故后,跟班专职安全员和车间负责人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并立即向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报告,其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凡瞒报、谎报或拖报的,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有权按规定不予补报,其后果有部门及个人负责。

6、凡在工作时间做非本职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其它特殊的人身事故,其工伤定性权归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其它任何单位及领导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许诺。

7、确因工伤而引发的其它病变,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做科学鉴定,并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方可按工伤处理。

8、为了配合工伤治疗,需购置的个人保健用品或器材,必须事先有医务部审查批准同意。

9、随时处理各类违纪事件和应付突发事件。

10、工伤患者应按医生治疗要求进行住院,凡未经医生同意,而继续住院治疗者,公司不发给住院补助费和报销医疗费。

11、工伤需要去外地治疗的,事先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意见,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否则一切费用自付。

12、工伤休假期间,一律不发奖金,凡因个人过失或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伤害(包括自身伤害),将视违章情节,伤害程度及经济损失予以处罚。

13、每月初即5号前将全公司上月工伤事故统计表由行政部汇总后交总经理,每季作一次事故小结,年终要有全面事故分析报告。

14、加强工伤事故档案管理,事故报告单公司及行政部和车间各保管一份。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其它部门及个人不得查阅档案,更不得在报告单上涂改。 (二)工伤保险

1、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本企业全体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2、具体办理工伤保险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执行。

3、购买职工工伤保险,由行政部监督,安全技术部检查。如不按规定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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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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