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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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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一、起诉与受理
1、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的实体权利,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不予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都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受害人又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坚持单独起诉的,不予受理。
2、因治安案件致人损害的,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仅就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3、加害人行为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依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选择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受害人不能以两种诉因提起诉讼,或以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后,又以另一种诉因起诉。
4、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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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可以不提交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在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仅就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包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还包括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务人员确有过错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否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条件。
8、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以后,如果受害人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二、赔偿范围和标准
10、因侵权行为致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侵害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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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侵害人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侵害人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11、医疗费的赔偿,应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以及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受害人应根据损害情况和治疗需要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未经治疗医院同意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因人身损害引起其他疾病复发的医疗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
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按以下情况处理:医疗费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治疗需要指定受害人今后治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在一定时间内由侵权人据实支付,或者由受害人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起诉。
12、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误工时间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固定收入高于侵权行为地的县(市、区)居民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无收入的按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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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之令狐文艳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