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我国金融监管
的状态与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
便于分散风险,而这壹点也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运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壹问题更加突出。随着金融市场的进壹步开放及我国金融业改革的进壹步加深,我们必须正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混业运营的发展趋势下,强调各监管机构的合作和协调。我们要建立起壹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控制 壹、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壹)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见,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和货币政策目标等同见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壹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和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且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
“壹行三会”召开部际联席会议时,能够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沟通和协商,但这种沟通和协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现有的各监管机构都为正部级单位,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便会采取壹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力。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可能最终成为壹纸空文。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见,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和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见,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
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见,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壹套统壹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
当前金融业务繁多,金融交叉业务逐渐放开,金融创新速度快,“金融期货之父”梅拉梅德曾表示,只有监管部门的相互协作,才能有效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可是,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普遍缺乏专业人才,有些监管人员知识结构已经老化,其专业监管能力面临挑战;很多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缺乏跨业监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胜任混业运营下的金融监管工作,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也有壹定障碍。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支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作举步维艰。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二、金融监管趋势
(壹)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壹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壹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壹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壹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运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壹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俩类:壹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壹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俩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壹个统壹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壹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壹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运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壹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