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文件
校人发〔2013〕452号
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印发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已由南京农业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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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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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教职工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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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降低岗位等级包括降低行政职务职级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职级、工人技术等级的级别;撤职包括撤销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职务。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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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技术、技能等级的评审、晋级。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条 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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