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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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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8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名称 金额 比例 博士一等 18000元/年 5% 博士二等 12000元/年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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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三等 6000元/年 40%

硕士一等 12000元/年 5% 硕士二等 6000元/年 35% 硕士三等 3000元/年 40%

注:根据每年财政实际拨款情况,学校以及各培养单位可对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 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 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按照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制定详细评审方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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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科研成果的使用以当年度各奖学金评审细则与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条 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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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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