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我们收到了这么多货,我们总共付了这么多美元给你们,这一定数量的货如果按当初4.15美元的价格来算,我们多付了30多万美金。”
中国公司很高兴地按5.55美元/加仑来算说,美国人欠它80万美金,美国人这时把它自己的算盘一拨,说按4.15美元/加仑算,我多付了30多万美金。最后纠纷形成了。这个官司怎么打?能不能打?
按中国律师的思维,这个官司绝对可以打,没问题。首先,合同是变更了,但是双方在Tampa开会达成了一致,美国律师说,达成了一致没有书面文件,中方律师说有电子邮件,这是一个争点,有无合同变更原来的合同。第二个争点,中国律师说,尽管没有正式签署的双方签字的书面文件,但是事后所有的交易按照5.55美元/加仑来交货、开发票、付款的,我们有收货之后你付款的单证,也有发货之后我们向你收款的发票,很清楚地证明你是按5.55美元来付款的,我是按5.55美元来发货的。事实证明,我们之间之后的交易是一个新的合同。
然后,美方说:这不构成对抗的理由,因为我并没有跟一个新的贸易商做交易。中方说:你的确是在跟一个贸易商做交易,这个新的贸易商是青岛的公司。美方说:那个公司不过是你的一个中间商,卖的是你的产品。中方说:无论如何,你有新的价格、新的合同,事实上的。美方说:无论如何,我只是在跟同样的一个供货商履行之前与它签定的合同,中途我是收货了,那是你的中间商、经纪人,我有合同证明当初是4.15美元/加仑。这就形成了一个争议。最后美国律师
的办案观点,在这封信上表达的很清楚,它是要履行最初的合同,认为中国公司多收了它30多万美金。
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实际情况是,当时国际市场苹果浓缩汁的价格大涨,美国公司即使以这个价格还是赚钱,唯独是说如果按当初4.15美元来算,它可以赚更多的钱。所以最终这个案子弄得中国公司很为难。中国公司在美国大量的纠纷都是这种有各种各样的为难的情形,因为中国公司为了把产品销到美国去,什么条件都满足人家,签合同不会签,这就给我们中国律师提出了一个任务,我们为中国企业做服务的时候,我们怎样从合同上、从证据的角度为我们的当事人把关,防范于未然。
四、Old Orchard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纠纷案
这样的例子我再举一个。同样是一个苹果汁的纠纷,中国公司自己解决了,这个苹果公司在美国很有名,叫Old Orchard(老果园)。Old Orchard的老板很有钱,他有两架喷气机。中国公司给他的一个公司供货,履行得很好,最后有100多万美金货款没付。美国公司说:我在你的货物里面发现一种孢子,可以滋生某种菌,影响了质量。
中国公司为了跟它继续做生意,因为对方是美国的著名品牌,中方说:那你说怎么办?美方说要赔偿损失,包括客户的信用损失、市场份额的损失,还有直接损失等等。赔多少?赔100万美金。中国公司为了继续跟它做生意,也就没有去查真的是有问题还是假的有问题,可能心里有点虚,因为中国公司的产品也是从各个地方收上来的,没准儿哪个地方一批一次真有问题,它也查不出,而且查清楚以后费很
大劲儿。所以中国公司也就认了,就说:我认,100万给你,但是这100万必须在今后3.1千个货柜中逐次给付。就等于拿这100万做信誉金了。美国公司说:行。双方e-mail往来,就是不签合同。
之后,美国公司迟迟不发订单,一年不发,中国公司着急了,美国公司说:我只有70万了,另外30万我已经事先赔偿了我的损失。中国公司说:70万也行,今后分批给付也行。最后美国公司说:今后3年这3.1千个柜子我没办法履行了,我不履行了,因为现在市场行情变化太大,我们有可能做其他的产品。
谈判的时候我去了,去工厂谈判的,不像我们老板出来打扮地很光鲜。我去很多大的果汁厂,都是在车间里找的老板,穿着工作服,带着帽子,或者指挥,或者调度,或者操作。他就把他的会计师叫出来,谈了很久,他提出一个方案:我们干脆出点钱把今后3.1千个的合同买断吧。这是美国律师给他出的招儿,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在美国律师看来,你同意赔100万这是没问题的,换句话说你欠人家100万,你这100万已经被它留置了,这也是事实,剩下的就是这100万怎么付给人家的问题。对方承诺今后3年逐批次付清,现在他说今后3年的合同不履行了,我出点钱买断这个合同。他提出这个主张以后,等于在法官那里要说的话他是有理了,今后3年的合同我不履行了,我好象失约,但是我同意买断。但是买断以后由谁来定价呢,这是最关键的。现在谁有话语权呢?100万在人家手里,人家明确表示今后3年泡汤了。
中方这一下心里没底了,心里头就着急了。当时问我的意见,我说:打官司要130万美金。最后他们老总说:如果要打的话,费用要多少?我说:我肯定不要你的费用,咱们同是中国人,但是这需要美国律师配合,因为中国律师在美国不能出庭。美国律师开价得50%归他,少于50%绝对没人干。老总回去想了想:如果我要打官司,如果能够得130万美金,那么费用花出去了,我拿回来,律师费用得50万美金,中间还不定要打多长时间,中间难免还有开支,这样一算的话,我最终得到手也就三四十万美金。在这种情况之下,他最后宁愿25万美金把以后的三年合同由对方买断。这是当事人私了的一个案例。中国的企业一旦发生纠纷,很多企业就是以这种方式了结的,因为它怕打官司。
这涉及到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的一个思维方式,中国律师首先怕到美国打官司,很多律师没去过美国,也没跟美国法院打过交道,又不能完全信任和依赖在美国的华裔律师,因为华裔律师在那边,很多律师做四类案件,极少做Bussiness Cases,一般做移民、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改名字、改遗嘱,而且服务对象多半是华人,真正也有极少数华裔的律师,多半都是ABC的。你要不是出生在那边,中途去美国的,确实遇到一个语言的问题,你没有办法像美国人那样娴熟地、精辟地运用他的语言,就像美国人没有办法跟我们任何一个律师在法庭上抗衡一样。
所以中国律师的思维,一是怕到美国打官司,二是中国的当事人怕到美国打官司,花不起这个钱。还有,中国的律师不知道美国的律
师思维方式是什么,语言还隔一层,搞了半天可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恰好美国人认他的理,这就使的给中国人了解美国律师的思维方式,以及比较中国律师跟美国律师的思维方式,变得非常重要。
五、美国某劳资纠纷案
申诉人说雇主欠他两个月的工资,每个月工资金额是1万美金,总共欠2万美金的工资和1年的红利(1万多美金),总共3万多美金。
当事人(用人单位)接受美国劳工委员会调查时,承认申诉人在这里工作,有2个月工资没发,每月工资1万美元。过了两天判决下来了,判决支付2万美金的工资,红利就没有了。问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说我们单位从没发过红利,红利就不支持。在美国哪怕是一个小小的工资纠纷,规定的程序都足以充分到让你没脾气。
这个当事人按美国律师的意见,说这个官司不用打了,肯定得给人家钱,但是按中国律师的思维就不这样了。中国律师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这个申诉人原来在这个公司的时候,他是任总裁的职务,真正掌权的是CEO,总裁是一个虚职,总裁这1万美金的工资是自己替自己签的。美国律师认为,既然是总裁,就有自己签自己工资的权利,中国律师说这不一定,总裁的工资不能你自己说了算,美国当事人一听这有道理。然后在听证的时候,美国当事人就说,那1万块钱是他自己签的,没有经过CEO的同意,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听证官一听有道理,就问:那你同意给他多少钱的工资?当事人说:我同意给他7000块钱的工资,即2007年的工资,2008年是他自己给自己开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