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农机监督管理站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苏尼特左旗农机监督管理站 执法主体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3、《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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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5、《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6、《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 颁布 施行 行政执法 实施机关名称 备 2
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业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驾驶同安全监理规定》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机关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时间 时间 职权种类 共同执行 配合协助 注 机关 机关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确认 公安局 1 2003.10.28 2004..5.1 2 2004.06.25 2004.11.1 3 4 5 6 1997.12.02 1999.04.27 2004.09.06 2004.09.06 1997.12.2 1999.4.27 2004.10.1 2004.10.1 7 农业部 2006.07.01 2006.7.1 工商局 (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89.4.4 1996.3.17 1994.5.12 1997.5.9 1999.4.29 2003.8.27 2005.4.27 1995.1.25 1997.11.17 2001.7.9 1996.9.28 1999.4.1 1999.9.5 2000.8.17 施行时间 1990.10.1 1996.10.1 1995.1.1 1997.5.9 1999.10.1 2004.7.1 2006.1.1 1995.1.25 1998.1.1 2001.7.9 1996.9.28 1999.4.1 2000.1.1 2000.8.17 备注 三、行政执法职权(共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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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共12项) 1、未按规定操作规程、违章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持证驾驶拖拉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罚款:
(1)不携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2)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3)号牌损、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4)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转籍、过户、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3、未按规定参加度检、审验的,与准驾不符或持学习证上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1)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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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驾驶的拖拉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3)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仍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4)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4、无证驾驶、行驶拖拉机的,或有挪用牌证等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驾驶无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的; (2)无证驾驶拖拉机的; (3)挪用、转借牌证的; (4)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5)使用失效牌证的; (6)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7)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不按规定报案的。
5、未按规定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1)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的、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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