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服务指南
2015-06-1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6018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为生产建设单位;
2.审批受理范围为水利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施工、监测等必要资料齐全;
(3)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建成或者落实,质量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4)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管理维护责任已经落实。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信函接收。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按基本流程办理 十二、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