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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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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三年制高职为五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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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教学环节考勤与学习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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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两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请假3至5天由主管系领导审批;请假6天及以上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条 教学环节考勤情况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按正式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制度(包括点名、抽查等)。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1、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者; 2、包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作业未做达三分之一者。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次以旷课一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修课程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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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结果以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应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学分是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下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课以每15或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课以每周计1学分。课程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实践环节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与量,同时实行学绩制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学绩Z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乘以对应课程考核成绩之和,即

Z=∑aiyi

其中ai为第i门课程的学分,yi为第i门课程考核成绩。 学绩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主要依据。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根据课程特点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办法计算。一般情况下,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10%;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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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未单列考核)、习题课、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听课情况、出勤情况等项目。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课程总结等综合评定。

特殊项目或课程的考核可按适当方式进行。

含有课程实习、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习、实验,并考核通过,否则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课外活动及考勤进行综合评定。对病、残学生由本人申请,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和体育教研室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对在两学期以上(含两学期)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

第六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重考、缓考 第十七条 课程选修原则与要求:

1、学生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及学校提供的开课条件,自主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选向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2、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为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4学分;但最低不得少于20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2学分(不包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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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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