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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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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QXN20140429-086068 发布时间:2014/4/29 9:21:40 作者:不详 来

源:州政府办 点击:335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

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

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

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

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

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

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章 配备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

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 井)为单位进行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

员全覆盖。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

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代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

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

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

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

第九条 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督促煤矿

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

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

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索引号:QXN20140429-086068发布时间:2014/4/299:21:40作者:不详来源:州政府办点击:335【字体:大中小】【打印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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